
【法】 be incapacitated from voting
被剝奪選舉權指公民因法定原因喪失參與國家政治選舉的權利,是法律對特定群體政治權利的限制。該概念在漢英詞典中對應英文術語"disenfranchised" 或"deprived of voting rights",強調權利被強制取消的狀态。
核心含義
“剝奪”指依法強制取消,“選舉權”特指公民依法投票選舉人大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政治權利。該狀态通常因觸犯法律或符合法定排除情形(如嚴重刑事犯罪、被宣告剝奪政治權利)而産生。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和《選舉法》第二十七條,剝奪選舉權需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英文術語"disenfranchisement" 包含兩層法律内涵:
指因犯罪或法定資格缺失導緻的投票權喪失,如美國部分州對重罪犯的投票限制(需區分終身剝奪與臨時凍結)。
引申指特定群體(如少數族裔、低收入者)因政策障礙(如投票ID法)變相喪失權利,屬社會公平議題。
第三十四條規定選舉權的享有與剝奪條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可查)。
定義 "disenfranchisement" 為 "喪失公民權或特定權利",強調其司法程式性(Oxford Reference, 2023版)。
明确 "disenfranchise" 即 "剝奪選舉特權"(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注:因未提供可引用網頁,此處依據法律文本及權威工具書釋義。實際撰寫時建議補充全國人大官網(www.npc.gov.cn)或司法部(www.moj.gov.cn)政策解讀鍊接以增強權威性。
被剝奪選舉權是指因特定法律情形,公民依法失去參與選舉或被選舉為國家機關代表及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包含四項内容,其中第一項即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意味着被剝奪選舉權是剝奪政治權利的核心内容之一。
嚴重刑事犯罪
依法剝奪政治權利者
特殊群體限制
被剝奪選舉權者同時失去以下權利:
剝奪選舉權的終止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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