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icial capacity
government service; office;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計】 public service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公職權力(Public Authority/Official Power)指國家或公共機構依法授予特定職位的強制性管理權限,其本質是以法律授權為基礎、以公共利益為導向的強制性支配力量。主要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法律授權屬性 公職權力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原則,通過《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确立職務權限範圍,具體表現為行政決策、執法監督等法定職能。該權力具有非繼承性和職務依附性特征,隨職務産生而取得,隨職務終止而消失。
漢英術語對照 在漢英法律文本中,公職權力對應"official power"(《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版)或"public authority"(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前者強調職位賦予的法定權限,後者側重公共機構行使的社會管理職能。
行使限制原則 根據最高法《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公職權力需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消極行權準則,同時承擔"法定職責必須為"的積極義務。權力運行受《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機制約束,包括職務行為合規性審查與廉政監督。
濫用後果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明确将濫用職權界定為犯罪行為,包含超越職權、違法決定等情形。典型案例參照最高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檢例第56號,其中對違規審批造成的國家損失作出刑事追責示範。
(注:因知識庫檢索功能限制,具體法律條文請以全國人大官網發布文本為準,案例詳情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
公職權力是指國家機關、公共機構或事業單位中,擔任公職的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時所行使的公共性權力。以下從定義、來源、特點及構成要素等方面詳細解釋:
定義與範疇
公職權力屬于公權力(即公共權力)的範疇,主要指國家機關、公共機構中具有公共性質的職務所賦予的權力。它源于公共利益需求,用于管理國家事務、保障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如行政審批、執法監督等。
來源與性質
構成要素
根據相關研究,公職權力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特點與限制
示例:一名政府部門的公務員在審批項目時,需依據《行政許可法》行使審批權(公職權力),同時不得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體現了權力的公共屬性與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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