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割讓(gēràng)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cede,指一國根據條約将其部分領土主權自願或被迫轉移給另一國的行為。該術語具有明确的法律與政治内涵,強調主權變更的正式性,通常伴隨重大曆史事件。以下是詳細解析:
指國家将其對特定領土的主權權利通過條約形式永久性讓渡給他國。例如,《馬關條約》中清政府将台灣割讓給日本(來源: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 "cede" 詞條)。
多數割讓行為發生于戰争後,作為戰敗國的義務條款,如1842年《南京條約》規定清政府将香港島割讓予英國(來源: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 "cession" 釋義)。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
定義:"to give control of land to another country, especially after losing a war"(尤指戰敗後被迫将土地控制權移交他國)。
例句:"The territory was ceded to France in 1763."(該領土于1763年割讓給法國)
《布萊克法律詞典》
強調割讓的法律程式性,需通過國際條約确立,且不得違反現代國際法禁止武力侵占的原則(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 "cession" 條目)。
1895年《馬關條約》規定中國向日本割讓遼東半島、台灣及澎湖列島(後因三國幹涉還遼調整)。
根據《聯合國憲章》,武力脅迫下的割讓條約無效。當代領土變更需符合民族自決原則與平等協商,如1991年蘇聯解體後各共和國通過協議重組領土(來源:United Nations Charter 第2條第4款)。
"割讓"本質為主權領土的強制性或協商性轉移,其法律效力依托于條約,曆史語境中多與不平等條約關聯,現代國際法則嚴格限制其適用條件。
“割讓”是一個中文詞彙,通常用于描述國家或地區在特定曆史背景下,因戰争失敗、外交壓力或條約約束,被迫将領土或權益轉移給他國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割讓”由“割”(切割、分離)和“讓”(放棄、讓出)組成,字面含義為“分割并讓出”。其核心指國家或政權在非自願情況下,将部分領土、主權或其他權益轉交他國,多伴隨不平等條約或戰敗結果。
割讓行為通常具有強制性,常被視為領土變更的非正義形式。國際法上,現代已不承認通過武力脅迫達成的割讓合法性。
在非領土語境中,“割讓”也可比喻被迫放棄某些權利或資源。例如:“地方政府需将部分財政自主權割讓給中央政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或條約,可參考權威史書或外交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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