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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英文解釋翻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consultation on an equal footing

分詞翻譯:

根據的英語翻譯:

according to; from; in terms of; on the basis of; bases; basis; foundation
warranty
【法】 ad; basic; basis; foundation; in pursuance of; in the light of; juxta
secundum; sur; with reference to

平等的英語翻譯:

equality; evenness
【法】 equality; equalization

協商的英語翻譯:

confer; consult; arrange; negotiate about
【經】 negotiation; treaty

原則的英語翻譯: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專業解析

"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是中國法律和國際交往中的重要準則,其漢英對應及内涵解析如下:


一、核心術語解析

  1. 根據

    • 英譯:based on /in accordance with
    • 法律語境:體現依據的權威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條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合同法》第3條)。
  2. 平等協商

    • 英譯:equal consultation /negotiation on an equal footing
    • 法律定義:指各方在同等法律地位(equal legal status)下通過對話達成合意,排除強制或脅迫。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明确"所有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文件)。
  3. 原則

    • 英譯:principle
    • 國際法體現:如《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1款規定的"主權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二、法律語境下的權威釋義

該短語的完整英譯常為: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 consultation"

其法律内涵包括:

  1. 主體平等性:參與方無等級差異(如《民法典》第4條: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2. 程式公正性:協商需遵循透明、自願規則(參考WTO争端解決機制中的"平等磋商程式")。
  3. 結果互惠性:排除單方利益傾斜,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2條對"脅迫無效"的規定。

三、應用場景與實例

  1. 國際條約:

    中美貿易協定中"雙方應基于平等協商解決争端"("Both Parties shall resolve disputes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2. 國内立法:

    《外商投資法》第22條:"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享平等協商權利"(全國人大立法文本)。

  3. 企業實踐:

    勞資集體合同需"經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确定"(《勞動合同法》第51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法律文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英對照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英譯本,全國人大官網.
  2. 國際文件:
    • 《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第2條,聯合國官網.
    •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3. 學術著作:
    • 王鐵崖《國際法》第五章"國際法基本原則",法律出版社.
    • 《元照英美法詞典》"equal consultation"詞條,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上述文獻可通過官方數據庫或ISBN檢索獲取權威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其核心含義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話共同确定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事項,旨在保障雙方權益的公平性與合法性。以下從定義、核心原則及法律依據等方面詳細解釋:

一、平等協商的定義

平等協商(又稱勞資協商)是勞動關系中的重要機制,指職工方與企業方就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事項(如規章制度、工資分配、勞動條件等)進行平等交涉與讨論,最終達成雙方認可的協議。例如,企業制定加班政策時需與職工代表協商,确保政策合理合法。

二、核心原則解析

  1. 平等自願
    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無強制或脅迫行為。勞動者可通過工會或職工代表參與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決定重大事項。

  2. 協商一緻
    協商結果需獲得雙方共同認可。例如,工資調整方案需在讨論後達成一緻意見,避免單方面降薪或增負。

  3. 合法性與公平性
    協商内容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例如,涉及勞動時間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定工作時長限制。

  4. 公開透明
    協商過程及結果需向全體勞動者公示。如企業修訂績效考核制度時,需通過職工大會或書面通知告知員工。

三、法律依據

四、實踐意義

平等協商能有效減少勞資矛盾,例如通過協商制定疫情期間的彈性工作制度,既保障企業運營,又維護員工健康權益。若協商失敗,雙方可進一步通過集體談判或法律途徑解決争議。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閱《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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