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e representationis
“根據代表的權利”是法律和政治學領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可從漢英詞典視角與具體應用場景作如下解析:
基礎語義解析 根據《牛津漢英大詞典》釋義,“根據”對應"based on"或"pursuant to",強調依據來源;“代表”譯為"representative",指代被授權主體;“權利”對應"rights",特指法律認可的主張資格。該短語整體可譯為"rights derived from representation"(牛津大學出版社,2023版)。
法律維度闡釋 在民法體系中指向代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内的事項,可以視為法人的代理人”,此處的代理權即屬于基于職務代表産生的法定權利(全國人大官網,民法典釋義)。
政治場域應用 政治代表理論中特指代議制下,議員依據選民授權行使立法權的資格。如英國《議會法》确立的"parliamentary privilege"(議會特權),即議員在議會發言不受司法追訴的特殊權利(英國議會官網立法解釋)。
國際法特殊形态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7條,外交代表享有的司法豁免權屬于典型的職務代表權利,該權利源自國家主權讓渡而非個人屬性(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注釋文件)。
商業實踐延伸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據《公司法》第13條行使的籤字權,屬于基于章程授權的代表權利,其效力範圍以企業登記公示事項為限(中國市場監管總局商事登記條例解讀)。
根據相關法律和權威解釋,“代表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大代表在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過程中享有的特定能力和資格。這些權利具有法定性、專屬性和保障性,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法定性
代表權利由《代表法》等法律明文規定,是國家為保障代表有效行使職權而設立的特殊權利,屬于“公權”範疇。
專屬性和保障性
這些權利僅限人大代表享有,普通公民無法行使,例如言論免責權和人身特别保護權。國家通過法律保障代表履職不受幹涉。
會議參與權
出席本級人大會議,審議議案、報告并發表意見。
提案與監督權
選舉與表決權
參與人大各項選舉和表決,包括人事任免和重大事項決策。
特别保障權
其他權利
包括提議成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獲得履職所需信息及物質保障等。
代表權利需與義務相結合,例如必須出席人大會議并行使職權。放棄權利可能影響國家權力機關的正常運作,因此代表需依法積極履職。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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