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ligation to disclose
告知義務(Duty to Inform)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法律關系或交易中,一方當事人依法需向另一方主動提供關鍵事實或信息的責任。其核心在于保障信息對稱性及交易公平性,常見于合同法、保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
在英美法系中,該義務被稱為"duty of disclosure"或"obligation to notify",要求當事人必須誠實披露可能影響對方決策的重要信息。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應如實告知保險人提出詢問的重要事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醫療機構未盡告知義務導緻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權威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a party's legal duty to reveal facts when asked, especially in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s"。英國《消費者權益法案2015》第17條要求商家必須提供商品核心特征的準确信息。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2-313條則規範了貨物銷售中的明示擔保義務。
該義務的履行标準存在主觀與客觀之分:主觀标準要求行為人基于自身認知進行披露,客觀标準則以理性人應知範圍為準。違反告知義務可能引發合同撤銷、損害賠償等法律後果,具體認定需結合行業規範與司法實踐。
告知義務是指一方當事人基于法律或合同約定,必須向另一方提供與交易或法律關系相關的重要信息的責任,其核心在于保障對方的知情權并維護誠信原則。以下是具體解釋:
法律屬性
告知義務來源于法定或約定,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例如,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需如實告知保險标的狀況(《保險法》第16條),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商家需提供商品真實信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
違反情形
合同附隨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509條,合同雙方需履行以下義務:
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
投保人需在訂立合同時如實說明保險标的風險,否則保險人可解除合同。
醫療告知義務
醫療機構須向患者說明治療方案及風險,并取得書面同意,否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告知義務貫穿多個法律領域,其核心在于平衡信息不對稱,保障交易公平性。不同場景下的義務内容和法律後果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法律規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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