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domicile
burgher; citizen; civics; freeman; people
【法】 citizen; civics; civilian; denizen; freeman; people; plebs
abode; domicile; habitation; place
【法】 abiding place; abode; berth; domicile; domicilium; domus; inhabitancy
lodging; place of abode
公民住所(Citizen's Domicile)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指代公民進行民事活動和生活關系的核心地理坐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該術語特指經戶籍登記确認的居住場所,若戶籍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則以經常居所為法定住所。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維度:
空間定位功能
作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連接點,《元照英美法詞典》将domicile界定為"法律認定之永久居所",強調其區别于臨時居所(residence)的持續穩定性。在合同糾紛管轄、遺産繼承等司法實踐中,該術語直接決定地域管轄權限。
權利義務載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規定住所登記制度構成公民行使選舉權、受教育權的基礎載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15〕5號)進一步明确住所地影響債務履行、侵權賠償等18類民事責任的認定标準。
跨法域協調機制
《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條将住所識别作為确定外交人員司法豁免權的重要依據,展現該術語在國際私法中的銜接作用。中國與62個國家籤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均包含住所認定條款。
公民住所是指法律上用于确定自然人主要民事活動中心及法律關系集中地的地址,其定義和判定标準如下:
公民住所的核心是戶籍登記地。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若經常居所與戶籍地不一緻,則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戶籍優先原則
戶籍所在地為默認住所,如未遷入新戶籍地且無經常居住地,仍以原戶籍地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替代
需滿足兩個條件:
住所是确定訴訟管轄、法律文書送達、債務履行地等的重要依據。例如民事訴訟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轄權。
注: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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