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rator
defend; keep; protect
assist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保佐人(Curator)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核心定義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保佐人”指經法定程式指定,對部分喪失行為能力者(如精神障礙者、老年人等)的特定民事行為進行輔助、監督的自然人或組織。其英文對應術語為“Curator”(大陸法系)或“Limited Guardian”(英美法系),區别于完全監護(Guardianship),權限範圍通常限于財産管理、醫療同意等特定事項。
二、法律特征與職責
針對意思能力不健全但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者,例如:輕度癡呆患者、特定精神疾病患者(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條)。
保佐人行為受法院或監護監督機構監督,需定期報告財産狀況(《民法典》第36條)。
三、與“監護人”的術語區分
術語 | 英文對應 | 權限範圍 | 適用對象 |
---|---|---|---|
監護人 | Guardian | 全面代理人身、財産事務 | 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保佐人 | Curator/Limited Guardian | 特定民事行為代理 | 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人 |
四、法律依據與學術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33條明确保佐制度(稱“臨時監護人”),規定其指定程式與職責邊界。
羅馬法系中“Curator”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492條)強調對弱者的補充性協助,英美法系“Limited Guardianship”則通過法院令限制權限範圍(美國《統一監護程式法》§5-306)。
權威參考來源
(注:鍊接基于現行有效法律數據庫,訪問時請核實時效性)
“保佐人”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存在于部分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其定義和職責可歸納如下:
保佐人(拉丁語:curator)是法律規定的輔助者,負責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準禁治産者、未成年人等)的財産管理及重要法律行為進行監督或同意,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國家的具體規定,可查閱各國民法典或參考法律史文獻(如、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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