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ties created by public law
公法上的義務(Obligation in Public Law)指由公法規範所确立的、主體必須履行的強制性責任。其核心特征在于義務主體與公權力機關之間的非平等法律關系,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國家職能的實現。以下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其内涵:
公法義務具有法定強制性,主體不得通過約定免除(如納稅、服兵役)。《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對應英文術語定義為"public duty",強調其源于法律直接規定而非合意,且履行對象為國家或公共機構 。
區别于私法中的平等主體關系,公法義務體現公權力機關的單方約束力。例如行政機關要求企業遵守環保标準,公民配合執法檢查等 。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適用場景 |
---|---|---|
公法上的義務 | Public duty | 憲法、行政法、稅法領域(如公民納稅) |
法定義務 | Statutory obligation | 法律明文規定的強制性責任 |
行政義務 | Administrative duty | 行政機關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特定義務 |
權威來源印證:
- 英國法學家戴雪(A.V. Dicey)在《英憲精義》中指出,"public duty" 的本質是個人對主權者(state)的服從義務,以維護公共秩序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明确公民納稅義務為典型公法義務,體現公共利益優先性。
如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職。
如公民不得破壞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未履行後果:可能觸發行政處罰(罰款/拘留)或刑事制裁,區别于私法中的違約責任 。
維度 | 公法上的義務 | 私法義務 |
---|---|---|
義務來源 | 法律強制性規定 | 當事人約定或法律推定 |
主體關系 | 非平等(國家 vs 個人/組織) | 平等(公民/法人之間) |
救濟途徑 |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仲裁 |
典型例子 | 服兵役、接受疫苗接種 | 合同付款、侵權賠償 |
學術參考來源:
公法上的義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公法關系(如憲法、行政法、刑法等)中,基于公共利益或國家權力要求而必須履行的責任。其核心特征與解釋如下:
法律強制性
公法義務通常由憲法、行政法規等直接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例如公民的納稅義務()、公務員的依法行政義務()。不履行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利他性與公共性
這類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或他人權利,而非個人利益。如公民服兵役義務是為了國家安全(),公務員必須為人民服務()。
對應國家權力
公法義務往往與國家機關的權力行使相關聯。例如行政機關的征稅權對應公民納稅義務()。
憲法義務
如公民維護國家統一、遵守憲法法律()等。
行政法義務
包括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如公務員不得濫用職權),以及相對人服從合法行政行為(如配合執法檢查)。
刑事法義務
如公民不得觸犯刑法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如禁止殺人、盜竊)。
對比維度 | 公法上的義務 | 私法上的義務 |
---|---|---|
調整關系 | 國家與個人、公共利益關系 | 平等民事主體間關系 |
來源 | 法律直接規定(如稅法) | 合同約定或侵權責任 |
強制程度 | 不可放棄,由國家強制履行 | 可通過協商變更或豁免 |
目的 | 維護公共秩序與利益 | 保障私人權益與交易安全 |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公法上的義務是國家治理中平衡權力與責任的重要制度設計,其履行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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