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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斷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公斷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rbitration clause

分詞翻譯:

公斷的英語翻譯:

arbitrate; arbitration
【經】 arbitra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條款的英語翻譯: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專業解析

公斷條款(英文:Arbitration Clause),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指合同中約定将未來可能發生的争議提交給獨立第三方(仲裁機構或仲裁員)進行裁決的特定條款。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效力如下:

  1. 定義與法律性質

    公斷條款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約定在合同履行中産生争議時,不通過法院訴訟,而是提交至雙方認可的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進行審理并作出終局裁決。該條款具有法律約束力,一經有效訂立,即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條)。

  2. 核心特征

    • 自願性:需雙方合意訂立,不得強制。
    • 排他性:約定仲裁後,争議通常不可再訴至法院(特定法定情形除外)。
    • 終局性:仲裁裁決一般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法》第9條)。
    • 保密性:仲裁程式及結果通常不公開,區别于法院審判。
  3. 條款内容要素

    完備的公斷條款通常包含:

    • 仲裁意願的明确表述(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争議,均應提交仲裁”)。
    • 仲裁機構名稱(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等)。
    • 仲裁地(進行仲裁的城市或地區)。
    • 仲裁規則(適用該機構的特定規則)。
    • 仲裁語言(如中英文雙語)。
    • 仲裁員人數及選定方式(如獨任仲裁員或三人仲裁庭)。
  4. 法律依據與權威參考

    中國法律體系下,公斷條款的效力及執行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5年施行,2017年修正)。該法明确了仲裁協議的形式、獨立性原則(即合同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效力,第19條)及裁決的執行程式。

    國際層面,《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為跨境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提供了法律框架,中國于1987年加入該公約。

  5. 實踐意義

    公斷條款因其高效、專業、保密等特點,在國際貿易、投資、工程建設等商事合同中廣泛應用。當事人選擇仲裁時,應确保條款表述清晰、要素完整,避免因約定不明導緻條款無效或程式拖延(如未明确仲裁機構可能引發管轄權争議)。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公斷條款”是合同中約定通過第三方裁決解決争議的條款,通常指仲裁條款。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核心含義

2.法律效力與特點

3.適用範圍

4.與其他條款的區别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合同中的公斷條款拟定,可參考(仲裁條款範例)或(術語近義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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