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ndry customers; sundry debtors
apiece; different; each; various
【醫】 AA; ana; sing.
grow; seed; species; strain
【醫】 species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根據中國《民法典》及英美法系相關定義,結合漢英法律術語對照,常見債務人類型及含義如下:
中文定義
指因合同、侵權、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等法律事實,對債權人負有金錢或行為給付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民法典》第118條)。
英文對應
Debtor
典型場景
借款人未償還銀行貸款(《商業銀行法》第7條)。
中文定義
二人以上對同一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要求任一債務人償還全部債務(《民法典》第178條)。
英文對應
Joint and Several Debtor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18條規定連帶之債中,各債務人對外承擔全部責任。
中文定義
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在主債務人違約時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民法典》第681條)。
英文對應
Guarantor/Surety
責任範圍
《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25條明确保證責任包括主債務本息、違約金等。
中文定義
經法院裁定進入破産程式,以其全部財産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企業或個人(《企業破産法》第2條)。
英文對應
Bankrupt Debtor/Insolvent Debtor
程式約束
《企業破産法》第16條規定破産受理後個别清償無效。
中文定義
其清償順序劣後于其他債權人的債務人,常見于結構化融資(《信托法》第34條)。
英文對應
Subordinated Debtor
實踐應用
在資産證券化中,次級債持有人優先承擔損失(《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9條)。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鍊接,引用時請标注具體條款號。實務操作建議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及央行、銀保監會部門規章。
以下是關于“債務人”的詳細解釋,結合不同分類方式說明其類型及含義:
債務人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根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特定義務(如償還債務、提供服務等)的當事人。債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國家作為民事主體時也可成為債務人。
合同之債的債務人
基于合同約定需履行義務的主體,如買賣合同中的賣方(需交付貨物)、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需償還本金利息)。
侵權之債的債務人
因侵權行為需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例如交通事故中緻人損害的司機、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者。
無因管理之債的債務人
未受委托但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主動管理事務,受益人需對管理人進行補償。例如,鄰居主動修繕他人即将倒塌的房屋,屋主成為債務人。
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
無合法依據獲得利益并導緻他人損失的主體,需返還所得利益。例如,誤收他人轉賬款項的收款人。
自然人債務人
以個人身份承擔債務的個體,如因借貸、侵權等産生債務,需以個人財産清償。
法人債務人
依法設立的企業或組織,以法人財産承擔債務,如公司因經營貸款或違約産生的債務。
其他組織債務人
包括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以其自有財産承擔債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上述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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