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ndry creditors
apiece; different; each; various
【醫】 AA; ana; sing.
grow; seed; species; strain
【醫】 species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債權人"(Creditor)指有權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義務的主體。根據債權性質、權利順位及法律關系的差異,債權人可分為以下類别,相關定義與權威依據如下:
定義:無擔保或優先權的債權人,債務人破産時其債權清償順序次于優先債權人。
英文對照:Unsecured Creditor
權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113條規定,普通債權在清償破産費用、共益債務及職工債權後按比例受償 。
定義:對債務人特定財産享有抵押權、質押權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就擔保財産優先受償。
英文對照:Secured Creditor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明确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産優先受償 。
例:銀行作為房屋抵押權人,在貸款違約時可拍賣房産優先受償。
定義:依法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如職工工資、稅款債權等。
英文對照:Preferential Creditor
法律層級:
《企業破産法》第113條将職工工資、社保費用及稅款列于普通債權之前清償 。
定義:同一債權中存在多個債權人,任一債權人均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
英文對照:Joint Creditor
法典依據:
《民法典》第518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時,債務人可向任一債權人履行債務 。
定義: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式後,依法申報債權的全體債權人。
英文對照:Insolvency Creditor
程式規範:
《企業破産法》第六章規定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及監督權 。
"債"在古漢語中通"責"(《說文解字》),英文"Creditor"源于拉丁語"credere"(信任),體現信用關系本質。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破産法立法指南》将債權人分類納入跨境破産框架(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Insolvency Law)。
注:以上分類基于中國現行法律體系,具體權利行使需結合《民法典》《企業破産法》等條文及司法解釋。實務中債權人身份可能存在重疊(如擔保債權人同時屬于破産債權人)。
債權人的類型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劃分,以下是主要分類及解釋:
企業債權人
指向企業提供貸款或商業信用的機構或組織,如銀行、金融機構、供應商等。他們關注企業的償債能力,如流動比率、現金比率等財務指标。
個人債權人
常見于民間借貸關系,指向他人出借資金的個人。例如朋友間借款或P2P借貸中的出借方。
貸款債權人
通過直接提供貸款形成債權關系,如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這類債權人最關心貸款本息的按時收回。
商業債權人
通過提供貨物、服務或設備形成短期債權,如供應商、承包商等。他們更關注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合同債權人
因合同關系(如借款合同、買賣合同)産生的債權人,占據大多數情形。
侵權債權人
因侵權行為(如人身傷害、財産損害)獲得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人。
其他法定債權人
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非合意産生的債權人。
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可代債務人追讨第三方債務)、撤銷權(可撤銷債務人損害債權的行為)等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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