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current resolution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resolution
【經】 decision; resolution
"共同決議"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特指由立法機構雙方或多方協商達成的一緻決定,其英文對應詞為"joint resolution"。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律效力層面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共同決議需經立法機構兩院(如美國參衆兩院)共同批準,并提交行政首長籤署生效。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普通法案,常用于宣戰、修憲等重大事項,例如美國《1973年戰争權力決議》即采用此形式頒布。
程式特征 中國立法實踐中,共同決議常出現在特别行政區事務處理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與特别行政區立法會的協同決策機制,符合《立法法》第50條關于"重大事項共同決議程式"的規定。這種程式要求協商各方保持平等話語權,區别于單方面行政命令。
國際法應用 聯合國安理會第678號決議作為典型範例,展示了多國政府通過共同決議授權軍事行動的實踐模式。該決議文本明确标注"Security Council Joint Resolution"字樣,确立其區别于單邊聲明的法律約束力。
與普通決議(simple resolution)相比,共同決議的制定需要更嚴格的協商程式。美國國會研究服務部數據顯示,2020-2024年間僅有12%的提案最終形成共同決議,反映出其高階法律地位。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決策權威性,又維護權力制衡原則。
“共同決議”指公司或組織中通過集體讨論、表決形成的正式決策機制,常見于股東會或董事會等治理場景。以下從功能、法律定位及現實效果三方面綜合解釋:
共同決議是公司治理的傳統機制,雖在法律和形式上不可或缺,但其實際效能常受質疑,學者建議結合授權決策以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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