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是國際海運法中特有的風險分攤制度,指船舶與貨物在航行中遭遇共同危險時,船長為保護共同安全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導緻的特殊犧牲或費用,由全體受益方按比例分攤的法律機制。
一、核心構成要件
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2023年修訂版,共同海損成立需滿足三個要件:①真實存在的共同危險(如惡劣天氣導緻船舶擱淺),②采取的措施必須具有合理性(如主動棄貨減重),③損失必須具有特殊性(非正常運營損耗)。國際海事委員會(CMI)強調,船長決策需符合"最大善意原則"(utmost good faith)。
二、法律溯源與適用
該制度起源于公元前3世紀《羅德海法》,現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193條,并與《漢堡規則》形成互補。倫敦保險協會(ILU)統計顯示,全球約92%的提單條款包含共同海損條款。
三、典型案例解析
2022年"長賜輪"蘇伊士運河擱淺事件中,船東宣布共同海損,産生的救援費用和船期損失由船東、貨主及保險公司按貨物價值比例分攤,國際理算師協會(AIDE)全程參與損失核定。
四、現代發展動态
數字提單的普及促使《海牙-維斯比規則》新增電子證據認定标準,區塊鍊技術已被應用于共同海損理算,确保損失申報數據的不可篡改性。國際航運公會(ICS)2024年白皮書指出,人工智能輔助決策系統可提升危險處置方案的科學性。
共同海損是海上運輸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風險共擔原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遭遇共同危險時,為維護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采取緊急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額外費用,由各受益方按財産價值比例分攤。
損失金額需經專業理算師核算,各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承擔。例如總獲救價值1000萬,某貨主貨物價值200萬,則承擔20%分攤額。
該制度通過《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等國際公約規範,我國《海商法》第十章亦有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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