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um-drawing
attach
【法】 obiter
【經】 drawings
在漢英詞典中,"附帶提存"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ncidental escrow",指在特定法律程式或商業交易中,根據協議條款将資金、文件或財産暫時交由第三方保管的附屬行為。該術語主要應用于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及國際貿易領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9條關于提存的規定,附帶提存需滿足債務人履行困難且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要件。其本質是通過第三方保管機制确保合同義務的履行,降低交易風險。
應用場景
常見于房地産交易(如首付款托管)、知識産權許可(專利使用費分期提存)及涉外貿易(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托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終45號判決中明确,附帶提存協議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執行條件
須滿足三項基本要素:明确的提存事由(如合同履行障礙)、適格的提存機構(公證處或商業銀行),以及符合《提存公證規則》第7條規定的書面申請程式。
法律後果
根據中國司法部《提存公證細則》,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标的物毀損風險轉移至債權人。若涉及涉外因素,可參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0條關于單據托管的解釋。
提存是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債務消滅制度,指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無法履行債務時,将标的物交存提存機關以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功能在于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避免債務人長期處于不确定狀态。
提存的適用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
關于"附帶提存"的解釋: 現行法律術語中并無"附帶提存"的獨立定義,推測可能指以下兩種情形:
需注意的是,若涉及具體案件中的"附帶提存",建議結合上下文語境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确認其特定含義。提存制度的具體實施需通過公證處等法定提存部門辦理,标的物不適于保存時可依法變賣後提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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