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stitute war clause
attach
【法】 obiter
【經】 war risk clause
在漢英法律與保險術語對照中,“附帶兵險條款”對應的英文表述為"War Risk Clause"或"War Risk Endorsement",指保險合同中特别約定承保因戰争、軍事沖突、暴動、恐怖活動等不可抗力事件導緻財産損失或人身傷害的附加條款。該條款常見于國際貿易運輸保險、船舶保險及國際工程承包領域,用以規避因政治動蕩産生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1條,保險公司可依據投保人需求擴展承保範圍,兵險條款即屬于此類特約附加險。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發布的《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明确,投保人需在基礎險種(如平安險、水漬險)之外單獨加費投保戰争險,其責任起訖以“水上風險”為原則,自貨物裝運港裝船時生效,至卸貨港脫離海輪時終止。
國際保險業普遍參照倫敦保險協會戰争險條款(Institute War Clauses)作為範本,其中将戰争行為、敵對行動、地雷、炸彈等武器造成的直接損失納入賠償範圍,但排除由核武器、生物武器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引發的損害。該條款的適用性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中亦有聯動規定,買賣雙方需在貿易合同中明确風險轉移節點與保險責任劃分。
附帶兵險條款是保險合同中關于戰争風險的附加條款,需依附于主險(如財産險、航空險等)存在,不可單獨投保。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屬于保險附加條款的一種,用于擴展主險的承保範圍,将戰争、軍事沖突、暴動等風險納入保障。例如航空兵險會覆蓋飛機因戰争襲擊導緻的乘客財物損失。
核心特點
典型承保範圍
包括入侵、叛亂、劫機、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如核戰争)等直接或間接導緻的損失。例如航空公司常通過附加兵險條款應對高額戰争風險賠償。
注意事項
不同保險公司的條款可能存在差異,需仔細閱讀合同中對戰争風險的界定、免責條款及賠償限額。部分主險可能默認排除戰争風險,需主動附加該條款才能獲得保障。
建議投保前咨詢保險公司或經紀人,明确具體保障範圍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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