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cidental damage
attach
【法】 obiter
【經】 damage
“附帶賠償損失”是法律術語中常見的複合概念,其核心内涵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指民事賠償案件中與主要訴訟請求相關聯的次要賠償項目,二是指超出直接損失範圍的間接經濟損失補償。該術語在《中國民法典》第1184條中有明确界定,即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可預見的間接損失。
從漢英法律詞典對譯角度分析,《元照英美法詞典》将“附帶賠償”對應為“incidental damages”,特指因違約行為導緻的合理費用支出(如貨物保管費、運輸差價等)。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15條進一步規定,此類賠償需同時滿足“違約行為直接導緻”和“損失可合理預見”雙重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34號指導性案例明确,附帶賠償損失的認定必須符合因果關系原則和損益相抵規則。典型適用場景包括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的工期延誤損失、知識産權侵權導緻的商譽損害等非直接經濟損失。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制度與德國《民法典》第252條“所失利益”賠償規則具有法理上的相通性。
附帶賠償損失(即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時,附帶提起民事賠償請求,由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附帶賠償損失是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結合,其核心在于通過刑事審判程式,同時解決因犯罪行為導緻的民事賠償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
根據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人身損害賠償
財産損害賠償
排除範圍: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不在附帶民事訴訟受理範圍内。
在行政訴訟中,附帶賠償請求需以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且賠償範圍包括人身權、財産權損害。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僅針對犯罪行為導緻的物質損失,兩者法律依據和程式不同。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7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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