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nerari non debet
deny; disaffirm; disavow; negate; renounce; repudiate; sublate; traverse
【醫】 negation
【經】 disaffirmance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經】 indictor; plaintiff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bring up; carry; lift; mention; raise; refer to; tote
debt
【法】 arrearage; debt; obligatio
entertain; fund; paragraph; sincere
【法】 item; sub-paragraph; sub-section
exist; indwell; lie; occur; presence; existence
【法】 entity; existence
在民事訴訟中,"否認原告所提債款的存在"指被告通過法律程式對原告主張的金錢債務真實性提出抗辯。該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舉證責任範疇,被告需提供反證推翻原告主張的要件事實。
從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來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當被告提出債務不存在抗辯時,原告需就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包括銀行流水、借據、證人證言等證據形式均可能影響法院對債務真實性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24年借貸糾紛白皮書)。
“否認原告所提債款的存在”是一個法律術語,常見于民事訴訟中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反駁。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被告在訴訟中針對原告提出的債務主張,明确表示該債務不存在或未被有效确立。這種抗辯屬于法律程式中的“事實抗辯”,旨在否定原告請求的合法性。
對應法律概念
法律背景與應用
該抗辯常見于債務糾紛案件,被告需通過證據(如無借款協議、已清償記錄等)證明債務不存在。若抗辯成立,原告需承擔舉證責任(onus probandi),否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抗辯類型區分
不同于“承認債務但主張已履行”的積極抗辯,此類抗辯直接否定債務關系的成立,屬于消極抗辯範疇,通常需結合書面證據或證人證言支持。
提示:具體法律效力需結合司法管轄區的程式法規定,建議在實際訴訟中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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