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der-tenant; underleasee
cent; dispart; distribute; divide; marking; minute
【計】 M
【醫】 deci-; Div.; divi-divi
renter; tenant
【經】 lessee; tenant; tenantry
分承租人(英文:Sublessee)指在轉租關系中,從原承租人(Sublessor)處獲得租賃物使用權的主體。其權利源于原承租人與出租人(Lessor)之間的主租賃合同,但分承租人與出租人無直接合同關系,僅對原承租人負責。
分承租人的使用權範圍不得超過主租賃合同約定。例如,若主合同禁止轉租,則分承租關系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6條)。
分承租人需直接向原承租人履行義務(如支付租金),若造成租賃物損壞,出租人可依據主合同向原承租人追責(《民法典》第717條)。
規定承租人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明确"Sublessee"的法律地位為"次級承租人",其權利受原租賃條款約束。
主體 | 對分承租人的責任/權利 |
---|---|
原承租人 | 有權收取租金,承擔分承租人違約導緻的連帶責任 |
出租人 | 無權直接要求分承租人履行義務,但可主張合同解除權 |
在英美法系中,"Sublessee"需區分于"Assignee"(受讓人):
來源說明:法律條款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專業術語釋義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版)。
以下是關于“承租人”的詳細解釋,結合法律定義、權利義務及實際應用場景: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在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産并按約定支付租金的一方當事人。例如,房屋租賃中,承租人即租客,通過與出租人(房東)籤訂協議獲得房屋使用權。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需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否則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租賃合同章節或查看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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