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ntry of dependency; dependent state
"附屬國"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對應"vassal state"或"dependent state"概念,指在國際關系中處于從屬地位的政治實體。根據國際法經典理論,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主權受限性(《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附屬國保留名義主權但實際外交、國防等關鍵事務受宗主國控制,典型如19世紀朝鮮與清朝的宗藩關系。
條約依附關系(《韋氏法律詞典》):通過不平等條約确立從屬地位,例如1905年《乙巳條約》後大韓帝國成為日本保護國。
現代國際法演變(《聯合國憲章》第11章):當代法律框架下更傾向使用"非自治領土"表述,如波多黎各與美國憲法第4條規定的特殊地位。
該術語在《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卷》中被界定為"不完全主權國家",其英語對應詞"vassal state"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強調軍事保護與經濟依附的雙向義務特征。現代國際實踐中,該概念已逐步被更精确的"聯繫邦"(associated state)等法律術語替代。
附屬國指名義上擁有主權,但實際上在外交、經濟、軍事等方面受強國控制的國家,是帝國主義殖民政策的産物。其核心特征與表現形式如下:
附屬國形式上保留一定主權,但政治、經濟、軍事等核心領域受制于他國,屬于主權不完整的國家形态。例如曆史上的中國(辛丑條約後)、波斯等均屬此類。
該概念形成于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帝國主義國家通過殖民擴張,将落後國家變為原料産地和商品市場。與完全殖民地不同,附屬國保留了部分國家象征,但實際決策權被剝奪。
可通過等來源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及演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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