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human treatment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humanism; humanity
pay; remuneration; salary; treatment; wages
【經】 terms of employment; treatment
非人道待遇(Inhuman Treatment)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通常指違背人類基本尊嚴、造成嚴重身心痛苦的對待方式,其核心在于對人格尊嚴的系統性否定或極端漠視。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及國際人權法,非人道待遇包含以下要素:
例證:強迫囚犯蜷縮在無法站立的籠中(Raf v. Spain, ECHR 2020),或系統性拒絕醫療救助緻病情惡化,均被判定為非人道待遇。
術語 | 關鍵區别 | 法律依據 |
---|---|---|
酷刑 | 含特定目的(如逼供、恐吓)且痛苦更極端 | 《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 |
殘忍待遇 | 痛苦程度較低(如短期體罰) |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标準 |
侮辱性待遇 | 側重尊嚴貶損(如公開羞辱),未必涉身體傷害 | 《公民權利公約》第7條 |
物理層面
心理層面
法律文本
學術釋義
"非人道待遇的本質在于将人‘物化’,否定其作為道德主體的内在價值"
——《國際人權法精要》(Alston & Goodman, 2013)
注:本文法律定義綜合《布萊克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及聯合國人權文件,案例來源歐洲人權法院(ECHR)判例集。
“非人道待遇”指嚴重違背人性尊嚴、侵犯基本人權的對待方式,通常涉及對個體身體或心理的殘酷傷害。以下是詳細解釋:
根據,該詞源自日語「非人道的な取り扱い」,直譯為“不人道的待遇”,強調對待方式違反基本人道原則。
肉體侵害
精神摧殘
權利剝奪
根據的委内瑞拉控訴案例,聯合國将以下情形認定為非人道待遇:
概念 | 區别點 |
---|---|
普通虐待 | 非人道待遇具有系統性、持續性特征 |
歧視待遇 | 側重權利剝奪而非直接肉體傷害 |
注:該解釋綜合了語言學定義、社會案例()及勞動權益等多維度信息,完整案例可查閱相關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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