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n-resident subcontractors
【經】 non-resident
contractor
【經】 entrepreneur
非居民承包商(Non-Resident Contractor)在跨境稅務和商業語境中是一個特定概念,主要指向在中國境内提供工程作業、勞務服務或承包項目,但本身不具備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企業或實體。其核心含義和特征如下:
“非居民”身份界定
指依據中國稅法,企業注冊地、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内,或在中國境内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企業。其稅收居民身份判定遵循《企業所得稅法》及稅收協定規定,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标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承包商”的業務範圍
涵蓋在境内承攬的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如石油、天然氣開發),或提供技術咨詢、設計、培訓等勞務服務。典型場景包括外資建築公司承建國内基建項目、境外技術團隊提供設備調試服務等。
納稅義務
非居民承包商因境内項目産生的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通常按核定利潤率10%-4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適用25%稅率)和增值稅(現行稅率6%-9%,部分項目可簡易計稅)。若涉及稅收協定優惠(如常設機構判定),需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源泉扣繳機制
境内發包方(付款人)作為法定扣繳義務人,需在支付款項時預提稅款(《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備案及扣繳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明确扣繳規則及申報流程。
官網政策庫(搜索文件編號可查原文)
稅收協定範本
中德、中美等雙邊協定對“常設機構”及承包工程時效的界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五條)。
專業稅務釋義
權威解讀可參考《中國稅收季度報告》(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中跨境勞務稅務處理專題。
案例:德國A公司(無中國分支機構)承攬某風電項目安裝工程,工期8個月。
稅務處理:
- 因工期超183天,構成常設機構;
- 按項目利潤繳納25%企業所得稅;
- 發包方支付進度款時扣繳6%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此定義及規則體系為跨境工程承包稅務合規的基礎框架,實務中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及地方稅務機關執行口徑綜合判定。
“非居民承包商”是一個結合稅務身份與工程承包屬性的概念,需從法律、稅務及業務範疇綜合理解:
因此,非居民承包商通常指在項目所在國未設立常設機構的外國企業或個人,以跨境方式承接當地工程項目或服務。
非居民承包商的定義可能因國家/地區法規差異而不同。例如,中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承包工程需按收入總額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建議具體案例中結合當地法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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