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n-stock company; non-stock corpor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非股份公司"(Non-Stock Corporation)指不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且股東(或成員)權益不表現為股份形式的公司實體。其核心特征與法律定義如下:
非股份制結構
區别于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将注冊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或成員)的出資證明通常為"出資證明書"或"會員資格",而非股票。股東權益依據出資比例或章程約定行使,常見于有限責任公司(LLC)、合夥企業及非營利組織。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
責任與治理模式
股東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擔責,公司以全部資産對外擔責。治理結構相對靈活,可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但非營利性非股份公司可能采用會員大會制。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
英美法系定義
在英美法律框架中,"Non-Stock Corporation"特指不發行股票、無股權交易市場的法人實體,典型代表包括:
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Nonstock Corporation"
核心法律特征
來源: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Tax-Exempt Status Requirements"
中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鍊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812/t20181229_2000401.html(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英文法律釋義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Nonstock corporation. A corporation whose members do not receive shares of stock in the organization."
來源:Thomson Reuters, Black's Law Dictionary
注:因法律體系差異,"非股份公司"在中文語境主要對應有限責任公司,而英文"Non-Stock Corporation"更側重非營利性與無股份特性,需結合具體司法管轄區定義使用。
非股份公司是指不通過發行股份籌集資金、不以股東持股比例作為權益分配核心依據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核心特點及常見類型如下:
所有權結構單一
通常由單一所有者或少數合夥人直接控制,無需通過股份劃分所有權()。
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利潤不按股份比例分配,而是根據協議或企業主決策進行分配,可能用于企業自身發展()。
管理結構差異
采用非股份制表決機制(如人數表決),管理權集中于所有者或受托機構(如董事會),而非股東會()。
個人獨資企業
由單一自然人投資經營,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或有限合夥形式,合夥人按協議分配權益。
國有獨資企業
國家單獨出資,由國資委等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集體企業
資産歸勞動者集體所有,常見于鄉鎮或社區經濟。
聯營企業
不同所有制企業聯合經營,按合同約定分配收益。
對比維度 | 非股份公司 | 股份公司 |
---|---|---|
設立目的 | 可能包含非營利性目标 | 以股東利潤為核心() |
資本構成 | 不發行股票,資金來自自有或貸款 | 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 |
風險承擔 | 所有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擔責 |
部分特殊類型(如有限責任公司)在不同法域可能被歸類為"非股份公司",因其不公開發行股份且股東人數有限()。具體分類需結合當地《公司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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