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y-packing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influence; affect; impact; impress; sway
【計】 impact area
【醫】 impression; influence
【經】 impact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course of action; practice
在英美法系語境下,"非法影響陪審團的作法"對應的英文術語為"jury tampering"或"jury intimidation",指通過賄賂、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幹擾陪審員獨立判斷的行為。這種行為破壞司法程式的公正性,可能構成以下法律後果:
根據美國聯邦法典18 U.S.C. § 1503,該行為屬于"妨礙司法公正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英國《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4條特别規定,若陪審員受到不當影響,法官有權解散陪審團并重新審理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區《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101條也明确禁止幹擾司法人員,違者最高可處7年監禁。
從構成要件分析,該行為包含三個核心要素:(1)主觀故意幹擾司法公正;(2)采取賄賂、脅迫等非法手段;(3)針對正在履行職務的陪審員。典型表現形式包括:通過社交媒體接觸陪審員、洩露未公開證據、暗示判決後果等間接施壓方式。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加拿大《刑法》第139條與澳大利亞《1900年司法法》第43條均有類似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英格蘭及威爾士司法機構自2019年起啟用"陪審員保護令"制度,授權法院限制特定人員接觸陪審員。
“非法影響陪審團的作法”指通過不正當手段幹擾陪審員獨立判斷、破壞司法公正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法律,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以下是具體解釋:
陪審團是由普通公民組成的臨時審判組織,負責案件事實認定。非法影響陪審團的核心特征是以隱蔽或強制方式幹預陪審員履職,例如:
在采用陪審團制度的地區(如美國、英國、中國香港),此類行為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或妨礙司法公正罪。例如:
盡管陪審團具有臨時性和分散性特點(陪審員僅在案件期間聚集,結束後解散),但仍可能被系統性權力幹預。例如政府機構通過監控陪審員背景施壓,或利用大數據分析篩選“傾向性陪審員”。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司法轄區的完整法律規定,可查閱當地《刑事訴訟法》或陪審團管理專項條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