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ranger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非當事人”指未直接參與特定法律程式或合同關系的個體或實體,其核心特征為不具備案件直接利害關系或權利義務關聯性。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對應英文“non-party”或“third party”,特指未被列為訴訟主體但可能受判決影響的旁觀者。
從法律地位分析,非當事人包含三種類型:(1) 證人(witness)——僅提供案件事實陳述;(2) 鑒定人(expert appraiser)——出具專業技術判斷;(3) 案外人(outsider)——財産權益可能受執行程式波及者。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确規定,非當事人無權提起獨立訴訟請求,但可依法申請再審或執行異議。
該術語的適用邊界需注意:在仲裁領域,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非當事人不受仲裁協議約束;而在合同解釋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強調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影響合同條款效力。
“非當事人”是法律領域中的術語,具體含義因不同法律場景而異,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定義
指在票據籤發後,通過特定票據行為(如背書、保證等)加入票據關系的參與者,例如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典型角色
法律地位
指與案件有間接關聯但非原被告或第三人的主體,例如證人、鑒定人等。根據《民事訴訟法》,非當事人無權直接提起訴訟,但可通過委托律師參與訴訟。
權利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規定,可參考《票據法》及《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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