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釋義與英文對照
放棄繼承權(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Rights)是指法定或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以明示方式自願放棄接受被繼承人財産的權利。該行為需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可撤銷(除受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
法律定義與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人應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英文術語“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Rights”在國際法律文件中通用,例如美國《統一繼承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2-801條。
生效條件
法律後果
放棄繼承權後,繼承人喪失對遺産的分配資格,其份額由其他繼承人按法定順序分配。若放棄行為影響第三人利益(如債權人),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參考英國《繼承法》第4章。
國際實踐差異
部分國家(如日本、德國)允許默示放棄,但中國僅承認書面形式。美國部分州要求放棄聲明需經法院備案。
權威引用來源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通過書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單方法律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放棄繼承權需滿足:
常見于家族財産分配、企業繼承等場景。例如,子女為避免遺産糾紛主動放棄繼承,或通過聲明書實現公平分配。
《民法典》第1124條明确規定了放棄繼承權的程式和效力。如需具體聲明書模闆,可參考專業法律文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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