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ventive detention
defend; entrench; fence; forfend
【醫】 protection
【經】 safeguard
jug; lock up; put in prison; quod
【法】 imprison
"防護關押"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的專業表述為"protective custody",指司法機關為保障特定人員(如證人、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這一概念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條中有明确規定:"對于可能因作證面臨危險的人員,司法機關應當采取不公開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保護措施。"
該術語包含雙重法律屬性:其一為保護性,旨在防範被關押者遭受第三方侵害,例如在涉黑案件中對污點證人的隔離保護;其二為限制性,通過物理隔離手段控制被關押者的行動自由,如公安部《看守所條例》第15條要求對特殊在押人員實行單獨關押管理。
英語法律文獻中,"protective custody"的構成要件包括三個核心要素:國家公權力的強制介入(coercive state intervention)、臨時性人身自由限制(temporary deprivation of liberty)、基于重大安全考量的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 to imminent threats)。美國司法部《聯邦羁押标準》(28 CFR 551.104)将此定義為"預防性隔離措施,適用于面臨嚴重人身威脅的聯邦囚犯"。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法院系統通過最高人民法院(2018)刑終字第342號判決書确立了防護關押的適用标準:必須存在可證明的現實危險,且保護措施應當與風險等級相匹配。國際人權法領域,《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對此類措施設定了"必要性測試"原則,要求締約國不得濫用保護性羁押措施。
“防護”和“關押”是兩個獨立的詞語,需分别解釋其含義及用法:
釋義:指通過防備措施保護人或事物免受外界危害。
釋義:指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實施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
“防護關押”并非固定搭配,可能指關押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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