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陪審團出庭英文解釋翻譯、反對陪審團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allenge to panel
分詞翻譯:
反對的英語翻譯:
object; oppose; protest; combat; buck; go against; have an objection to
turn down the thumb; turn on
【機】 inversely; opposition; un-
陪審團的英語翻譯:
jury; juryman; trial jury
【經】 jury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解釋,“反對陪審團出庭”這一表述需要拆解其核心概念并結合法律語境理解:
1. 術語分解與法律含義
- 反對 (fǎnduì):在法律程式中指“objection”或“opposition”,即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提出的程式請求或證據表示異議。
- 陪審團 (péishěntuán):指“jury”,由普通公民組成的團體,在庭審中負責聽取證據并裁定事實問題(刑事案件中的有罪/無罪,部分民事案件中的責任/賠償)。
- 出庭 (chūtíng):指“appearance in court”或“attendance at trial”,即參與法庭審理過程。
- 整體含義: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通常是控方或原告)反對或提出異議,要求陪審團成員不參與或退出某一特定案件或階段的法庭審理過程。這并非字面意義的“反對陪審團制度”,而是針對特定案件中陪審團參與審理的具體行為或資格提出的程式性異議。
2. 漢英詞典視角的對應翻譯
在專業法律漢英詞典中,“反對陪審團出庭”最接近的對應英文表述通常是:
- “Objection to the jury's presence/service”
- “Motion to exclude/disqualify the jury”
- “Opposition to jury attendance”
其核心在于表達對特定陪審團參與審理該案的反對。
3. 法律場景中的實際應用
這種“反對”通常基于法定理由提出,例如:
- 陪審員偏見 (Juror Bias):有證據表明某陪審員對案件或當事人存在預先形成的偏見,無法公正裁決(來源:普遍司法原則)。
- 陪審員不適格 (Juror Incompetence/Ineligibility):陪審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如非公民、有重罪前科等)(來源:各國陪審員遴選法規)。
- 程式錯誤 (Procedural Error):在陪審團遴選(Voir Dire)過程中存在錯誤,導緻陪審團組成不合法或不公正(來源:訴訟程式規則)。
- 特定證據規則 (Evidentiary Rules):在審理某些敏感證據(如被告前科)時,為避免陪審團受到不當影響,律師可能要求陪審團暫時退席(此時反對的是陪審團在特定時刻出庭聽取該證據)(來源:證據法規則)。
4. 與“反對陪審團制度”的區别
需特别注意,“反對陪審團出庭”是程式性異議,針對具體案件中的具體陪審團。它與“反對陪審團制度” (Opposition to the jury system) 有本質區别。後者是對陪審團作為司法制度本身的批評或主張廢除,屬于制度性、政治性立場,而非訴訟中的具體程式行為。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objection”、“jury”、“challenge for cause”(有因回避,即基于偏見等理由要求取消陪審員資格)等術語有詳細解釋,涵蓋了對陪審團或陪審員提出異議的法律基礎。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作為權威法律工具書,對“Jury”、“Challenge”、“Voir Dire”、“Bias”等核心概念的定義和解釋是理解此類程式的基礎(可通過法律數據庫或圖書館獲取)。
- 各國司法實踐與程式規則: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中關于陪審團遴選、回避的條款;中國《人民陪審員法》中關于陪審員回避的規定(具體法條需依據司法管轄區查詢)。
結論:
在法律語境下,“反對陪審團出庭”主要指訴訟當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如偏見、不適格),通過正式程式(如提出異議或動議)要求取消特定陪審員資格或反對陪審團參與特定審理環節,其英文對應表述為“Objection to the jury's presence/service”或“Motion to disqualify the jury”。這屬于程式性權利行使,而非對陪審團制度的根本否定。
網絡擴展解釋
“反對陪審團出庭”這一表述涉及法律程式中對陪審團參與庭審的争議,需從“陪審團制度”和“出庭”兩個核心概念展開分析:
一、關于“出庭”的定義
“出庭”指訴訟案件相關人員(如原告、被告、證人等)到法庭接受審訊或作證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公開審理保障司法公正性。
二、反對陪審團出庭的常見原因
結合法律實務争議,反對觀點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
專業性與權力沖突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陪審團成員缺乏法律訓練,可能因情感或偏見影響判決客觀性。且陪審團分割了法官的司法權,與司法專業化趨勢相悖。
-
效率與成本問題
- 陪審員選任、培訓耗時較長,可能拖延案件審理周期;
- 陪審員出庭需解決交通、誤工補貼等經費問題,部分法院因缺乏專項經費導緻陪審團制度難以落實。
-
外部幹擾風險
陪審員易受媒體報道或公衆輿論影響,偏離法律事實判斷。例如涉及重大社會關注的案件,陪審團可能迫于輿論壓力作出非理性裁決。
-
實踐操作難題
- 陪審員因個人事務頻繁缺席庭審,導緻合議庭成員更換、審理流程中斷;
- 熟人社會環境下,陪審員可能因人際關系産生立場偏向。
三、制度平衡的探索
盡管存在争議,部分國家通過改良陪審制度(如限定案件類型、加強陪審員法律培訓)嘗試兼顧司法民主與專業性。例如我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參審制,既保留公衆參與又強化專業指導。
注:以上分析綜合了法律實務界對陪審團制度的利弊探讨,具體制度設計需結合各國司法體系特點。若需了解特定國家/地區的陪審制度實施細則,可進一步查閱相關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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