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disability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incapability
【法】 disability; disqualification; incapability; incapacity
在法律術語中,"法律上無資格"(Legally Incompetent/Incapacitated)指個人因法定原因喪失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民事行為能力缺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如嚴重精神障礙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特定權利剝奪
在行政法領域,指因違法被剝奪特定資格(如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取消投标資格),此時主體在特定領域喪失法律參與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中文表述 | 英文法律對應術語 | 適用場景 |
---|---|---|
無民事行為能力 | Legally Incapacitated | 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權益保護 |
剝奪政治權利 |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 | 刑事附加刑 |
行業禁入 | Professional Disqualification | 證券/醫療等特許行業監管 |
醫學-法律聯動機制
法院需依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确認行為能力等級,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指引》明确鑒定結論需包含行為認知能力分析。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
動态恢複機制
被宣告無行為能力者,可憑康複醫學證明申請能力恢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如阿爾茨海默病患者經治療後的監護終止程式。
英美法系中"Legal Incompetence"需經法庭宣告(如美國《統一監護程式法案》),而大陸法系更強調醫師鑒定與司法裁定的雙重确認(參考《德國民法典》第1896條)。
來源: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法律術語庫
注:因未搜索到相關網頁,本文基于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法律術語通用解釋撰寫,具體案件適用需以有權機關解釋為準。
“法律上無資格”指個人或組織因不符合法定條件,被剝奪或限制行使特定權利、參與特定活動的資格。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層面的解釋:
民事行為能力缺失
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等被法院宣告為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實施法律行為(如籤訂合同、處分財産)。
特定權利被剝奪
例如:
資質條件不符
如未取得律師執業證者不得代理訴訟,未獲許可的企業不得從事金融業務等。
通過法定程式可恢複資格,例如:
需注意:具體認定标準因國家/地區法律體系而異,建議結合《民法典》《刑法》等具體條文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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