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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目的論英文解釋翻譯、法律目的論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gal axiology

分詞翻譯:

法律的英語翻譯: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目的英語翻譯:

eye; item; order
【化】 mesh
【醫】 order

論的英語翻譯:

determine; discuss; in terms of; ism; statement; talk about; theory; view

專業解析

法律目的論(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of Law)是指法律解釋過程中,以法律規範的目的或立法意圖為核心依據的方法論體系。該理論主張,當法律條文存在模糊性或滞後性時,應通過探究立法者制定法律時希望實現的社會價值、政策目标或實質正義來填補法律漏洞或調整適用方向。


一、核心概念與漢英術語對照

  1. 法律目的論(Legal Teleology)

    強調法律解釋需超越文本字面含義(Literal Interpretation),聚焦立法宗旨(Legislative Purpose)。例如,《民法典》第10條關于習慣法的適用,需結合“維護公序良俗”的立法目的進行解釋。

    來源:張文顯《法理學》(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第189頁。

  2. 目的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區别于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該方法要求法官考察法律背後的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如美國最高法院在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 United States (1892)案中,以“禁止輸入外籍勞工法”的保護本國勞工目的,排除對高級神職人員的適用。

    來源: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2019, "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詞條。


二、理論依據與實踐價值

  1. 動态適應社會變遷

    目的論使法律能夠回應新技術或新型社會關系。例如,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中“數據隱私權”的解釋,需基于“保障數字時代人格尊嚴”的立法目的,而非機械適用條文。

    來源: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2017, Section 2.1.

  2. 填補法律漏洞

    當法律未預見新型案例時(如人工智能侵權),法院可援引相關領域法律的“防止技術濫用”目的進行類推適用。中國最高法在《關于人臉識别司法解釋》中即采用此邏輯。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别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15號,第一條。


三、學術争議與限制

  1. 反對方觀點

    文本主義學派(如斯卡利亞大法官)批評目的論可能導緻司法過度能動,侵蝕立法權。其認為法官應嚴格遵循法律文本(Textualism),避免主觀推測立法目的。

    來源:Antonin Scalia, A Matter of Interpret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16-23.

  2. 適用邊界

    目的解釋不得違背法律明文規定或憲法原則。中國《立法法》第104條要求司法解釋“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即為限制目的論的濫用。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四條。


四、權威學術定義參考


實用建議

研究具體法律的目的論適用時,可查閱立法說明(如中國人大網公布的立法草案說明)或權威判例集(如《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報告》),結合法理學經典著作(如德沃金《法律帝國》)深化理解。

網絡擴展解釋

法律目的論是法學理論中的重要概念,強調法律的存在和規則設計均服務于特定目的。以下從多個維度綜合解析:

一、核心定義

法律目的論認為,目的是法律的本質要素,每一條法律規則的産生都源于特定目的()。它既包含法律整體的社會功能(如統治管理、倫理維護),也涉及具體法條的立法意圖(如環境保護稅旨在推進生态文明建設)()。

二、哲學基礎

  1. 本體論與康德轉向
    早期自然法理論将目的視為法律的本體屬性,而康德提出“合目的性”轉向,強調法律需符合人類理性設定的目的()。
  2. 馬克思主義視角
    馬克思法哲學指出,法律目的根植于經濟關系,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通過法權形式上升為國家意志()。

三、解釋方法的應用

在法學實踐中,目的論解釋是重要方法:

四、曆史與類型演變

五、現實意義與局限

法律目的論為法律適應社會變遷提供理論支持,但也需警惕過度主觀化解釋導緻法律穩定性受損。例如,耶林雖主張“目的是法律創作者”,但現代法學多主張結合文本與目的進行限縮解釋()。

(注: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領域的目的論應用,可參考、5、6的原始文獻。)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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