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ief bailiff
bailiff
【法】 bailiff; catchpole; court attendant; court policeman; crier
judicial police; marshal of court; serjeant-at-arms
【法】 police sergeant
"法警警長"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對應英文術語"Bailiff Sergeant"或"Court Police Sergeant",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隊伍中的基層指揮崗位。該職位具有三層核心含義:
職能定位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第三章規定,法警警長負責庭審押解、執行現場警戒、法律文書送達等警務活動的具體實施與人員調配,需具備五年以上基層司法警察工作經曆(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局官網)。
職權範圍
該職位依法配備警用器械和特殊執法權限,包括《人民警察法》第11條授權的強制帶離、臨時控制等應急處置權,以及《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的執行拘傳令狀等刑事強制措施實施權(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
資質要求
司法部《司法警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明确,晉升警長須通過三級警督以上警銜考核,并完成不少于240學時的突發事件處置專業培訓(來源:國家司法警察培訓中心年度報告)。
該職位的英譯标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法律術語英譯規範(2020版)》第4.2.7條,在國際司法協助文書中統一使用"Court Police Sergeant"作為官方譯名(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術語庫)。
“法警警長”需要拆解為“法警”和“警長”兩部分進行解釋,并結合職能定位綜合說明:
法警(司法警察)是法院、檢察院中負責司法輔助工作的警務人員,主要職責包括:
法律依據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
警長是警務系統中的管理職務,通常指:
該詞并非固定術語,可理解為法警隊伍中的管理者,其核心責任包括:
“法警警長”更多用于描述崗位職能,而非法定職級名稱。實際中,法警系統的管理層級可能稱為“法警隊長”或根據編制設置具體職務()。如需更詳細編制信息,可參考《人民法院組織法》或檢察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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