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credit
issue; publish; emit; float; put on sale; release
【經】 emit; issuance; publish
【計】 LC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國際貿易中銀行根據買方(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賣方(受益人)開立的、承諾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保證文件。其核心含義如下:
銀行信用擔保:發行信用證(Issuing a Letter of Credit)指開證行(Issuing Bank)應買方申請,向賣方作出的一項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這意味着銀行以其自身信用替代了買方的商業信用,為賣方提供了收款保障。隻要賣方提交的單據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責任。
參考來源:牛津金融與銀行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Finance and Banking)
關鍵英文術語:在漢英詞典語境下,“發行信用證”對應的标準英文術語是“Issue a Letter of Credit” 或“Open a Letter of Credit”。動詞“Issue”或“Open”特指開證行正式開立并發出信用證文件的行為。
參考來源: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指南(Bank of China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Services)
操作流程核心:發行信用證的核心環節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Application Form),審核其資信和交易背景後,嚴格按照申請書要求編制信用證條款,并通過通知行(Advising Bank)将信用證送達受益人。該行為确立了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參考來源: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600)
信用證的“發行”(即開立)是指銀行根據買方(進口商)的申請,向賣方(出口商)出具有條件付款承諾的完整流程。以下是詳細解釋:
申請開證
買方與賣方籤訂合同後,向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明确信用證條款(如金額、單據要求、有效期等),并提供保證金或擔保。
銀行審核與開立
銀行審核買方資信及申請材料,确認無誤後開立信用證,并通過賣方所在地的通知行轉交受益人。
信用證生效
賣方收到信用證後,核對條款是否與合同一緻。若有異議可要求買方修改,無異議則按約定發貨并準備單據。
角色 | 職責說明 |
---|---|
開證行 | 發行信用證并承擔付款責任 |
申請人 | 買方,向銀行申請開證 |
受益人 | 賣方,憑單據獲得貨款 |
通知行 | 将信用證轉交賣方并核實真僞 |
如需了解具體操作案例或國際貿易術語(如UCP600),可參考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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