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raudulent agreement
ill intentions; ill will; malevolence; malice; grudge; malignancy; venom
virulence
【經】 mala fide
【法】 conspiracy
"惡意通謀"是法律術語,指兩個或多個當事人基于主觀惡意,通過共同協商實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其英文對應概念在普通法體系中通常表述為"malicious collusion"或"fraudulent conspiracy"(《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該行為在法律構成上具備三個要件:
在英美法判例中,惡意通謀可能構成tort of conspiracy(侵權法中的共謀之訴),典型如1892年Mogul Steamship Co. v. McGregor案确立的"非法手段損害"原則(《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國司法實踐中,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典型案例顯示,此類行為多涉及虛假訴訟、陰陽合同等形态。
跨境法律實踐中需注意,中國《民法典》第154條與《美國法典》第18編第371條規定的"conspiracy to defraud"在證明标準上存在差異,前者側重結果發生,後者強調行為意圖(《比較法研究》2024年第3期)。
惡意通謀,又稱惡意串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為謀取不法利益,通過合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及實務認定的詳細解釋:
惡意通謀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根據《民法典》第154條,惡意通謀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無效後果包括:
由于惡意通謀具有隱蔽性,司法實踐中需通過間接證據(如異常交易價格、當事人關系密切性等)綜合推定。例如,最高院案例中,若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且無法合理解釋,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通謀。
如需具體案例分析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最高院解釋)和(民法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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