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abling stature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剝奪資格法(Deprivation of Qualification Law)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通過法定程式取消個人或實體在特定領域享有的權利、資格或身份的法律規範。其核心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社會秩序,常見于行政法、刑法及行業監管領域。
定義與適用範圍
剝奪資格法并非單一法律,而是貫穿于多部法律法規中的制度集合。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違紀人員可給予開除處分,即剝奪其公務員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四條明确“剝奪政治權利”作為附加刑,限制選舉權、被選舉權等資格。
法律依據與程式保障
該制度的實施需嚴格遵循法定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剝奪公民政治權利的事項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範。程式上,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需依《行政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複議等權利。
實際應用與國際比較
在行業監管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授權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體現專業資格剝奪的懲戒功能。英美法系中類似制度稱為"Disqualification",如英國《公司董事 disqualification 法案》禁止失信企業家擔任公司高管。
“剝奪資格法”并非一個獨立的法律術語,但可以理解為法律中關于依法取消個人或組織特定資格的規定。以下是結合法律背景和詞語含義的綜合解釋:
刑事領域
行政監管
民事領域
(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法條,此處列出常見關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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