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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主管人英文解釋翻譯、法庭主管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urt adminstor

分詞翻譯:

法庭的英語翻譯: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主管人的英語翻譯:

【法】 chief executive; chief magistrate; controller; person in charg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法庭主管人”通常對應英文術語Clerk of Court(或Court Clerk)。該職位是法院管理體系中的關鍵行政角色,負責确保法庭日常運作的規範性和程式合法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職責

  1. 術語定義

    “法庭主管人”(Clerk of Court)指法院系統中負責管理案件記錄、法庭文件、行政事務及程式協調的專業官員。其職能介于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之間,是法庭運作的樞紐。

  2. 核心職責

    • 案件流程管理:受理訴訟材料、分配案件編號、安排庭審日程;
    • 記錄與檔案保管:維護法庭記錄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包括判決書、證據、庭審筆錄等;
    • 程式監督:确保訴訟程式符合法律規範(如送達文書、傳喚證人);
    • 財務與行政事務:管理法庭費用、陪審團津貼、印章使用等。

二、權威來源與法律依據

  1.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

    聯邦法院的“Clerk of Court”由《美國法典》第28篇(28 U.S. Code § 951)明确規定,其任命需經聯邦法官集體決議,職責涵蓋全流程案件管理。

    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網《法院書記員職責指南》。

  2. 中國法院參照體系

    中國法院的“書記員”角色(Court Clerk)部分對應此職能,但更側重庭審記錄。而“法庭主管人”概念更接近“法院辦公室主任”或“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綜合行政協調。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0條。


三、術語使用場景示例


權威文獻參考:

: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Role of the Clerk of Court", www.uscourts.gov

: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 第40條關于審判輔助人員的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法庭主管人”這一表述在不同語境下可能有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一、作為行政管理職位

指法院内部負責行政事務管理的負責人,類似英文中的“court administrator”。這類角色通常不直接參與案件審判,而是統籌法庭日常運作,包括:

此類職位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中文語境中更接近法院的“行政事務主管”或“辦公室主任”角色。


二、作為法院職能表述

指法院對案件的主管權限,即法院受理案件的職責範圍(如、4、5、9所示):

  1. 職能定義:确定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處理糾紛的分工邊界。例如勞動争議需先經仲裁才能起訴,即屬于主管權限劃分。
  2. 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明确法院主管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産與人身關系糾紛。
  3. 判斷标準:糾紛是否屬于平等主體間的民事争議,以及是否有法律特别規定(如仲裁前置)。

補充說明

中文法律術語中較少使用“法庭主管人”作為正式職位名稱,更多使用“審判長”“庭長”等表述(、7)。若在特定文件或翻譯場景遇到該詞,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其指代行政管理者還是法院職能。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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