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adminstor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法】 chief executive; chief magistrate; controller; person in charg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法庭主管人”通常對應英文術語Clerk of Court(或Court Clerk)。該職位是法院管理體系中的關鍵行政角色,負責确保法庭日常運作的規範性和程式合法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術語定義
“法庭主管人”(Clerk of Court)指法院系統中負責管理案件記錄、法庭文件、行政事務及程式協調的專業官員。其職能介于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之間,是法庭運作的樞紐。
核心職責
美國聯邦法院系統
聯邦法院的“Clerk of Court”由《美國法典》第28篇(28 U.S. Code § 951)明确規定,其任命需經聯邦法官集體決議,職責涵蓋全流程案件管理。
來源:美國聯邦法院官網《法院書記員職責指南》。
中國法院參照體系
中國法院的“書記員”角色(Court Clerk)部分對應此職能,但更側重庭審記錄。而“法庭主管人”概念更接近“法院辦公室主任”或“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綜合行政協調。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0條。
英文語境:
“The Clerk of Court issued a summons to the defendant.”
(法庭主管人向被告發出傳票。)
中文對照:
“法庭主管人審核了上訴材料的完整性後立案。”
權威文獻參考:
: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S. Courts, "Role of the Clerk of Court", www.uscourts.gov
: 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 第40條關于審判輔助人員的規定。
“法庭主管人”這一表述在不同語境下可能有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指法院内部負責行政事務管理的負責人,類似英文中的“court administrator”。這類角色通常不直接參與案件審判,而是統籌法庭日常運作,包括:
此類職位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中文語境中更接近法院的“行政事務主管”或“辦公室主任”角色。
指法院對案件的主管權限,即法院受理案件的職責範圍(如、4、5、9所示):
中文法律術語中較少使用“法庭主管人”作為正式職位名稱,更多使用“審判長”“庭長”等表述(、7)。若在特定文件或翻譯場景遇到該詞,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其指代行政管理者還是法院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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