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sident of law court; presiding judge
法庭庭長(Court Presiding Judge)指中國法院系統中負責主持特定法庭(如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等)工作的司法官員,是合議庭或審判團隊的組織者與核心成員。其職責涵蓋案件審理、程式管理及審判監督,需具備法官資格并履行法定任命程式。
法律定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一條,庭長屬于法院内設審判機構的負責人,在院長領導下分管具體審判業務,對案件審理流程與審判質量負有管理責任。
審判職能
作為主審法官時主持庭審活動,組織合議庭評議,審籤法律文書;對重大疑難案件可提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管理
統籌本庭審判資源分配、法官業績考核及司法紀律監督,确保審判工作符合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與時限要求。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職能差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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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長 | Presiding Judge | 大陸法系語境下強調審判組織管理職能 |
Chief Judge of a Division | 英美法院體系中近似職位(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分庭負責人) | |
院長 | Chief Judge / President | 法院最高行政與審判管理者 |
中國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18修訂)明确庭長作為審判機構負責人的任免程式與職責框架(參見全國人大官網立法文本)。
司法實踐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規定庭長對"四類案件"的監督權限與邊界(法發〔2015〕13號)。
國際司法術語
聯合國《司法術語指南》(Judicial Glossary)将"Presiding Judge"定義為"主持特定法庭或審判單元的法官",區别于全院首席法官(參見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司法術語庫)。
注:在英美法系中,"Chief Judge"通常指法院最高負責人(如聯邦巡回法院首席法官),而"Presiding Judge"多指具體案件的主審法官,與中國庭長的複合職能存在差異。
(術語定義與職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比較法視角參考聯合國司法改革實務指南)
關于“法庭庭長”的詞義解釋及職責,綜合多來源信息整理如下:
法庭庭長是法院内部各審判庭(如民事庭、刑事庭等)的負責人,通常由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擔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庭長可由院長指定或由院長、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其角色兼具審判職能與管理職能,既是法官又是部門管理者。
庭長的權力源于法院組織法和相關訴訟法規定,包括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權、案件分配調整權以及參與法院管理決策的權限。其核心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實踐,可參考法院官方網站或權威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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