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 displacement analysis
apex; tip; equal; go against; gore; retort
【醫】 apico-; cacumen; cupola; cupula; cupulae; cupule; fastigium; summit
vertex
【經】 top
on behalf of; replace; take the place of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頂替法”通常指一種法律概念或操作方法,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頂替法(Substitution Method)
指在法律程式或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中,由一方主體替代另一方的位置,繼承其權利或承擔其義務的方法。該術語強調“替代性”和“承接性”,常見于債務承擔、訴訟主體變更等場景。
例:債務頂替中,新債務人替代原債務人履行義務(In debt substitution, the new debtor replaces the original debtor in fulfilling obligations)。
訴訟程式頂替
當訴訟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其權利義務由繼承人或其他法定主體承接。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一方當事人死亡需中止訴訟,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英譯:Litigation substitution (e.g., heir assuming party status)。
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
合同一方經對方同意,可将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民法典》第555條)。
英譯:Novation by substitution of obligor**。
行政責任頂替的禁止
刑法與行政法規明确禁止頂替行為(如頂替考試、交通肇事頂罪)。
《刑法》第307條之二規定代替考試罪,英譯:Crime of substituting for an examination**。
術語 | 頂替法(Substitution) | 代理(Agency) | 債權轉讓(Assignment) |
---|---|---|---|
權利歸屬 | 承接方取得主體地位 | 行為後果歸于被代理人 | 受讓人取得債權 |
義務承擔 | 完全承接原義務 | 代理人無義務 | 債務未經同意不得轉移 |
“替代原權利人成為新權利人的法律行為”。
提及“debtor substitution”(債務人替代)的效力規則。
來源說明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民法典》英文版(外文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刑法英譯與適用指南》
薛波主編《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
UNCITRAL《擔保交易立法指南》(聯合國官網)
“頂替”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動詞,指由其他人或事物代替原有對象。其核心含義和用法可歸納如下:
指通過冒名、替代或接替的方式取代原有對象,常見于以下場景:
在特定領域有明确規則:
法語中對應“remplacer”或“prendre la place de qn”,強調替代行為。中文語境下常含負面色彩,如“冒名頂替”涉及身份欺詐。
需區分“頂替”與普通“代替”:
若您所指“頂替法”為特定法律條款,建議補充上下文或查詢最新法規。當前搜索結果中未發現該詞作為獨立法律術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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