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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英法律及商務語境中,“訂金”對應的英文表述為“earnest money”或“deposit”,指交易雙方為保障合同履行,買方向賣方預先支付的部分款項。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訂金具有預付款性質,若合同正常履行可抵作價款,但不同于具備法定擔保效力的“定金”(英文:security deposit)。
商務印書館《新時代漢英大詞典》(第三版)将訂金定義為“a partial payment made in advance to secure a transaction”,強調其在商業契約中的預支付功能。該詞典特别指出,訂金條款須在書面合同中明确約定退款規則,否則可能引發經濟糾紛。
中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應用指南中說明,國際貿易場景下的訂金(deposit)支付比例通常為合同總額的10-30%,建議通過銀行保函或第三方托管賬戶進行資金監管以降低風險。
訂金是交易中常見的預付款形式,其法律性質和實際應用與“定金”有顯著區别。以下是綜合法律定義和實務特點的詳細解釋:
訂金是買賣雙方在達成初步交易意向後,買方預先支付的部分款項,用于表示購買誠意或預訂商品/服務。它常見于購房、租賃、商品預訂等場景。
對比項 | 訂金 | 定金 |
---|---|---|
法律效力 | 無擔保效力,視為預付款 | 有法定擔保效力,受《民法典》約束 |
違約後果 | 需退還全部金額 | 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沒收) |
數額限制 | 無限制 | 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 |
司法處理 | 法院不支持主張定金權利 | 可主張擔保權利 |
訂金的核心作用是預付和表達交易意向,其法律約束力較弱。消費者和商家需通過明确約定規避風險,涉及大額交易時更建議采用具備擔保效力的“定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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