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si-state
half; in the middle; semi-
【計】 semi
【醫】 demi-; hemi-; semi-; semis; ss
【經】 quasi
independency; sovereign; sovereignty
半獨立國(semi-independent state)指在國際法體系下具有部分主權特征但未實現完全獨立的政治實體。根據《牛津英語詞典》的定義,這類國家通常在外交、國防或經濟領域保留對宗主國的依附關系,同時擁有内政自主權。其核心特征包括:
有限主權性
國際法學者王鐵崖在《國際法概論》中指出,半獨立國需經聯合國或國際社會認可其特殊地位,例如19世紀奧斯曼帝國統治下的埃及,其内政由赫迪夫自治,但外交權歸屬君士坦丁堡。
依附關系模型
現代典型代表包括波多黎各(美國)、庫拉索(荷蘭)等非合并領土。根據美國國會《1952年聯邦關系法》,波多黎各居民享有美國公民身份,但無權參與總統選舉,財政預算需經國會批準。
曆史演變形态
19世紀末古巴的"保護國"狀态具有雙重性:西班牙承認其自治憲法(1897),但軍事基地保留權與關稅控制權仍歸屬宗主國,這種過渡形态被《劍橋殖民史》列為半獨立典型案例。
“半獨立國”指形式上擁有一定主權,但在政治、經濟或軍事等領域實際受制于其他國家的政治實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特征
半獨立國通常表現為名義上的主權國家,但部分關鍵權力(如外交、國防)由外部國家掌控。例如,曆史上某些保護國或附屬國可能屬于此類。這類國家缺乏完全自主決策權,需依附于更強大的國家或宗主國。
與獨立國的區别
根據權威定義,獨立國需具備完整主權,内政外交不受幹涉。而半獨立國的主權受限,可能在外交政策、軍事部署等方面需遵循他國意志。
常見形式
包括:
術語翻譯
英文常譯為“quasi-independent state”或“semi-sovereign state”,強調其不完全獨立性。
注意:該概念在當代國際法中無明确定義,實際應用需結合具體曆史或政治背景分析。如需學術引用,建議查閱國際關系或政治學專著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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