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stile embargo
enemy state
【法】 enemy; hostile country; king's enemy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arrest; detain; hold in custody; intern; withhold
【經】 arrestment; arrests; detainment; withhold
敵國船隻的扣留(Detention of Enemy Vessels)
指戰時或武裝沖突中,一國對敵對國船隻實施的強制滞留措施。其核心目的是削弱敵方戰争潛力、阻斷物資運輸或進行法律審查。該行為受國際法約束,需符合以下條件:
第7條規定,交戰國可在公海或本國管轄海域對敵船行使臨檢權,若發現其載運戰時禁制品(如武器)或從事敵對行動,可予以扣留。
1907年《海牙第六公約》明确,中立國港口内的敵國商船應在寬限期内離境,否則可被扣留;《海牙第十一公約》則規範了海軍對敵船的行動權限。
注:和平時期扣留他國船隻可能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引發國家責任問題(參考《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2條)。
聯合國官網公約文本(第7、19條)
國際紅十字會公約數據庫(第1-3條)
牛津國際法期刊(見"Prize Law in Modern Armed Conflicts"專題)
術語對照
(注:因國際法判例庫訪問限制,部分案例鍊接未提供;建議通過Westlaw或HeinOnline法律數據庫檢索具體案例。)
“敵國船隻的扣留”指一國通過強制手段暫時或長期控制另一敵對國家的船隻,通常涉及政治、軍事或法律層面的沖突。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扣留指以強制方式限制船隻自由行動,可能基于國家安全、國際制裁或報複行為。例如,英國計劃扣留俄羅斯船隻需滿足“威脅水下基礎設施”的證據及高層批準,烏克蘭則以報複為由扣押俄油輪。
法律框架
國際法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扣留船隻,如涉嫌間諜活動、破壞行為或違反制裁(如北約對俄船隻的扣留)。但需符合程式正義,例如提供證據或通過政治決策層批準。
政治報複
烏克蘭2019年扣押俄羅斯油輪,直接回應俄方此前在刻赤海峽扣留烏軍艦的行為,背後關聯克裡米亞主權争議。
安全威脅應對
英國拟對俄船隻采取行動,前提是證明其威脅海底電纜等關鍵設施,需首相批準以避免局勢升級。
制裁執行
羅馬扣留俄船隻并移交美軍檢查,理由是違反北約制裁,突顯國際聯盟對敵國行為的聯合制約。
“扣留”在中文語境中強調強制性和暫時性(如駕照扣留),但涉及敵國時更具戰略色彩。需注意與“扣押”“拘留”等近義詞區分,後者可能涉及更長期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上述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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