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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國船隻的扣留英文解釋翻譯、敵國船隻的扣留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ostile embargo

分詞翻譯:

敵國的英語翻譯:

enemy state
【法】 enemy; hostile country; king's enemy

船隻的英語翻譯:

sail; shipping; vessels
【法】 ship

扣留的英語翻譯:

arrest; detain; hold in custody; intern; withhold
【經】 arrestment; arrests; detainment; withhold

專業解析

敵國船隻的扣留(Detention of Enemy Vessels)

指戰時或武裝沖突中,一國對敵對國船隻實施的強制滞留措施。其核心目的是削弱敵方戰争潛力、阻斷物資運輸或進行法律審查。該行為受國際法約束,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法律依據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戰時條款

    第7條規定,交戰國可在公海或本國管轄海域對敵船行使臨檢權,若發現其載運戰時禁制品(如武器)或從事敵對行動,可予以扣留。

  2. 《海牙公約》系列規定

    1907年《海牙第六公約》明确,中立國港口内的敵國商船應在寬限期内離境,否則可被扣留;《海牙第十一公約》則規範了海軍對敵船的行動權限。

二、實施條件

三、操作流程

  1. 登臨檢查(Visit and Search):核實船隻國籍、貨物性質及航行目的;
  2. 初步扣押(Seizure):對涉嫌違規船隻實施臨時控制;
  3. 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由捕獲法院(Prize Court)裁決扣留合法性;
  4. 最終處置:包括釋放、沒收或改作軍用。

注:和平時期扣留他國船隻可能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引發國家責任問題(參考《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2條)。

權威參考來源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戰時條款解讀

    聯合國官網公約文本(第7、19條)

  2. 《海牙第六公約》關于敵船處置規定

    國際紅十字會公約數據庫(第1-3條)

  3. 捕獲法院制度研究

    牛津國際法期刊(見"Prize Law in Modern Armed Conflicts"專題)

術語對照

(注:因國際法判例庫訪問限制,部分案例鍊接未提供;建議通過Westlaw或HeinOnline法律數據庫檢索具體案例。)

網絡擴展解釋

“敵國船隻的扣留”指一國通過強制手段暫時或長期控制另一敵對國家的船隻,通常涉及政治、軍事或法律層面的沖突。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基本含義
    扣留指以強制方式限制船隻自由行動,可能基于國家安全、國際制裁或報複行為。例如,英國計劃扣留俄羅斯船隻需滿足“威脅水下基礎設施”的證據及高層批準,烏克蘭則以報複為由扣押俄油輪。

  2. 法律框架
    國際法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扣留船隻,如涉嫌間諜活動、破壞行為或違反制裁(如北約對俄船隻的扣留)。但需符合程式正義,例如提供證據或通過政治決策層批準。

二、曆史與典型案例

  1. 政治報複
    烏克蘭2019年扣押俄羅斯油輪,直接回應俄方此前在刻赤海峽扣留烏軍艦的行為,背後關聯克裡米亞主權争議。

  2. 安全威脅應對
    英國拟對俄船隻采取行動,前提是證明其威脅海底電纜等關鍵設施,需首相批準以避免局勢升級。

  3. 制裁執行
    羅馬扣留俄船隻并移交美軍檢查,理由是違反北約制裁,突顯國際聯盟對敵國行為的聯合制約。

三、原因與影響

四、補充說明

“扣留”在中文語境中強調強制性和暫時性(如駕照扣留),但涉及敵國時更具戰略色彩。需注意與“扣押”“拘留”等近義詞區分,後者可能涉及更長期限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上述來源網頁。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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