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作為共同海損獲取補償英文解釋翻譯、得作為共同海損獲取補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llowable in general average
分詞翻譯:
作為的英語翻譯:
action; as; by way of; conduct; deed; look on as; qua; regard as; take for
【法】 act of commission; feasance
共同海損的英語翻譯: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獲的英語翻譯:
capture; catch; obtain; win
取的英語翻譯:
adopt; aim at; assume; choose; fetch; get; take
【計】 fetch
【醫】 recipe; superscription
補償的英語翻譯:
compensate; redeem; retrieve; equalize; expiate; repair; compensation
expiation; reparation
【計】 compensating; REC
【醫】 anastate; compensation
【經】 bote; compensating; compensation; counter-performance; indemnification
indemnity; made good; offset; recompense; recoup; recoupment; remedy
reparation
專業解析
"得作為共同海損獲取補償"是海商法中的一個專業術語,指在海上運輸中,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作出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特殊費用,在滿足特定條件後,有權從各受益方處獲得分攤補償。其核心在于"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GA)制度。
詳細解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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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的定義與核心原則: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采取特殊措施(如抛貨、故意擱淺)所産生的直接犧牲(如貨物損失)或支付的額外費用(如救助費、避難港費用)。這些犧牲和費用應由所有因此受益的財産(船舶、貨物、運費等)按其獲救價值比例分攤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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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作為"的含義:
- "得"表示"可以"、"有權"。
- "作為"指"被認定為"、"被列入"。
- 合起來,"得作為"意味着某一項犧牲或費用符合法律或規則規定的條件,從而有資格被認定為共同海損項目。并非所有的海上損失或費用都能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嚴格滿足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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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補償"的含義:
- "獲取"即"獲得"。
- "補償"指對損失或費用的賠償。
- 合起來,"獲取補償"指因作出共同海損犧牲或支付共同海損費用的一方(通常是船東或貨主),有權要求其他受益方按其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分攤,以彌補其損失。這種補償不是來自保險公司(盡管最終可能由保險公司承擔),而是來自共同海損行為的所有受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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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決定"得作為"的關鍵):
一項犧牲或費用要"得作為"共同海損并"獲取補償",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共同危險真實存在: 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必須确實面臨共同的、真實的海上危險,威脅到整個航程的安全。臆測的危險不構成共同危險。
- 措施的有意性和合理性: 船長或船東代表必須是為了解除共同危險而有意地、主動地采取的措施,且該措施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不算。
- 犧牲和費用的特殊性與直接性: 所作出的犧牲(如抛棄的貨物)或支付的費用(如救助報酬)必須是特殊的、超出正常營運範圍的,并且是直接由共同海損措施引起的後果。船舶的折舊、正常磨損等不算。
- 措施的有效性(最終獲救): 共同海損行為最終必須有效果,即至少有一部分財産(船、貨等)安全抵達目的地。如果全損,則無受益方,也就無從分攤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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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英詞典角度解釋:
- 得作為: Allowable as / Admissible as / Qualifies as (General Average)。
- 共同海損: General Average (GA)。
- 獲取補償: Recoverable / Entitled to contribution。
- 整句釋義: Expenses or sacrifices that are allowable/admissible as general average and are recoverable (through contribution from the interested parties).
權威依據:
- 國際規則: 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标準規則是《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它詳細規定了哪些犧牲和費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損(即"得作為")以及如何計算分攤(即"獲取補償")。最新版本為2016年規則。該規則雖非強制性國際公約,但被廣泛納入提單和租船合同。
- 國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章(第193條至第215條)對共同海損的定義、範圍、理算規則等做出了明确規定。其中第193條定義了共同海損,第194條列舉了典型的可列入共同海損的費用項目(如救助報酬、避難港費用等),第199條規定了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應由受益方分攤。
"得作為共同海損獲取補償"描述的是海上運輸中,為解除共同危險而有意作出的、符合法定或約定條件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額外費用,其損失有權依據共同海損制度,從因該措施而獲救的船舶、貨物、運費等各利益方處獲得分攤補償的法律權利。其核心在于"共同危險下的有意犧牲/費用"和"受益方分攤補償"。
網絡擴展解釋
“得作為共同海損獲取補償”是指在海運過程中,因共同危險采取合理措施導緻的特殊犧牲或費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被認定為共同海損并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攤補償。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共同海損的定義
共同海損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當船舶、貨物等遭遇共同危險時,為維護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或支付的額外費用。例如為滅火引海水入艙、抛貨減重等行為。
二、可獲取補償的條件
- 共同危險真實存在:危險需威脅到船舶、貨物等多方利益,而非單一主體風險。
- 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犧牲或費用必須是為解除危險而采取的有意行動,且手段合理有效。
- 損失的特殊性:犧牲或費用需超出正常運營範圍,例如貨物被抛海、船舶緊急修理費用等。
三、補償範圍與分攤原則
- 補償範圍:主要包括船舶、貨物、運費三部分的犧牲或費用。例如貨物抛海損失、船舶擱淺修理費用等。
- 分攤依據:各受益方(船東、貨主等)按財産獲救價值比例分攤補償金額,需通過共同海損理算規則确定具體比例。
四、例外情形
若損失僅因單方責任(如承運人過失)或未直接關聯共同危險(如天氣影響中途靠港的費用),則不屬于共同海損補償範圍。
“得作為共同海損獲取補償”的核心是共同危險下的合理犧牲或費用,需嚴格滿足法律定義和條件。實際補償需通過專業理算機構評估,确保分攤公平性。更多細節可參考權威海事法律文件或理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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