敵對證人英文解釋翻譯、敵對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verse witness
分詞翻譯:
敵的英語翻譯:
enemy; fight; foe; oppose
對證的英語翻譯:
【經】 proof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敵對證人(Hostile Witness)的漢英法律術語解析
一、核心定義
敵對證人(Hostile Witness)是英美法系中的專業概念,指在法庭上由一方當事人傳喚出庭作證,但其證言内容不利于傳喚方或表現出明顯敵意的證人。此時,傳喚方可向法官申請将該證人認定為“敵對證人”,從而獲得對其進行交叉詢問(cross-examination) 的權利,包括提出誘導性問題(leading questions)以質疑其可信度或挖掘矛盾點。
二、法律程式與特征
-
認定條件:
- 證人當庭作出與先前書面證詞矛盾的陳述;
- 證人對傳喚方表現出抵觸或回避态度;
- 需經法官批準方可轉換詢問方式(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
詢問權限:
- 律師可突破直接詢問的限制,采用質疑性提問策略;
- 允許使用引導性問題(如“你是否曾在某日說過X?”);
- 旨在揭露證詞矛盾或證人偏見(來源: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三、與中文法律術語的對應
中文法律語境中,“敵對證人”直譯自“hostile witness”,但中國《刑事訴訟法》更常用“控方證人/辯方證人”區分立場。當證人當庭翻供或作出不利證言時,律師可申請對其進行質證,功能上接近“敵對證人”的交叉詢問(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
四、典型案例與權威參考
- 英國判例:R v. Prefas (1988) 明确敵對證人的認定需基于證人當庭行為,而非預先假設(來源:Oxford Law Citator)。
- 學術定義:
“敵對證人制度賦予當事人對抗證言突襲的工具,通過交叉詢問維護程式公正。”
——《證據法基礎》(作者:Arthur Best)
權威文獻來源(無有效鍊接時标注出處):
-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Hostile Witness Definition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
- Evidence: Examples & Explanations (Arthur Best, Wolters Kluwer)
- Oxford Law Citato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網絡擴展解釋
“敵對證人”(又稱“敵意證人”)是法律程式中的特定概念,通常指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傳喚的證人作出了對該方不利的證詞,導緻其立場與傳喚方産生對立。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特征
- 定義:敵對證人指原本由一方傳喚的證人,在作證過程中提供了對傳喚方不利的證言,甚至可能表現出明顯敵意或隱瞞事實。此時,傳喚方可向法庭申請将其認定為“敵對證人”。
- 特征:
- 證人證言與傳喚方的預期或利益相悖;
- 證人可能在庭上表現出不配合或抵觸态度;
- 需經法庭确認其“敵對性”後,方可采取特殊質詢方式。
2.法律程式中的意義
- 質詢規則變化:一旦證人被認定為“敵對”,傳喚方律師可突破普通詢問規則,例如采用引導性提問(即直接提出包含答案的問題),以揭示矛盾或挖掘真實證詞。
- 證據效力:敵對證人的證詞仍可作為證據,但其可信度可能因立場沖突而受到法庭審慎評估。
3.與中國法律的關聯
- 法律體系差異:中國法律未明确使用“敵對證人”這一術語,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證人需如實作證,作僞證将承擔法律責任。
- 類似處理:若證人在中國法庭上作出矛盾陳述,法官可通過質證程式核實其真實性,必要時可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追究僞證罪責任。
4.與普通證人的區别
- 普通證人:通常對傳喚方持中立或支持态度,證詞需通過交叉質證驗證;
- 敵對證人:因其立場對立,傳喚方可主動質疑證詞可靠性,甚至推翻其先前陳述。
“敵對證人”是普通法體系中的特殊概念,主要用于處理證人立場突變的複雜情況。在中國法律實踐中,雖無完全對應的術語,但通過嚴格的證據審查規則和僞證追責機制,能夠實現類似的法律效果。建議在具體案件中結合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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