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力英文解釋翻譯、當事人能力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apacity of party; capacity to be a party
分詞翻譯:
當的英語翻譯:
equal; proper; when; bear; serve as; work as; pawn
事的英語翻譯: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能力的英語翻譯:
ability; capacity; competence; capability; faculty
【化】 capability; capacity; potency
【醫】 capacity; competence; faculty; potency; potentia
【經】 ability; competence; power
專業解析
當事人能力(Capacity of Parties)是法律術語,指民事主體在訴訟程式中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并承擔法律後果的資格。這一概念主要包含兩重核心内涵:
-
訴訟權利能力
指法律賦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民事訴訟的基本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該能力始于出生(或成立)、終于死亡(或終止),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
訴訟行為能力
指當事人獨立實施有效訴訟行為的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至二十一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或16周歲以上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具有完整訴訟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代理人全權行使訴訟權利。
法律實踐中的應用
在涉外案件中,當事人能力通常適用法院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二條明确,外國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依登記地法律認定。該原則與英美法系國家"capacity to sue"概念相銜接,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7條對當事人適格性的規定。
權威參考資料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民事訴訟法學》第五版
網絡擴展解釋
當事人能力,又稱訴訟權利能力,是民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主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并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資格。以下從定義、特征、適用範圍等方面分點說明:
1.定義與性質
- 當事人能力是一種抽象的法律資格,與具體案件無關,僅表明主體是否具備參與訴訟的資格()。例如,自然人的當事人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法人的當事人能力則始于成立、終于終止()。
- 其核心是法律賦予的資格,而非實際參與訴訟的行為能力。即使主體無實際訴訟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仍可具有當事人能力()。
2.與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
- 一般情況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如自然人、法人)必然具有當事人能力()。
- 例外情形:某些組織(如合夥企業、分支機構)雖無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特别賦予其當事人能力,以便參與訴訟()。
3.適用範圍
- 自然人:出生即具備,死亡後喪失()。
- 法人:存續期間持續存在()。
- 其他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當事人能力,但最終責任可能由實際主體承擔()。
4.與“當事人適格”的區别
- 當事人能力是抽象資格,而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是具體案件中的資格,需與争議有直接利害關系()。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隻有合同雙方是適格當事人。
5.法律意義
- 缺乏當事人能力的主體無法成為訴訟當事人,法院也無權對其行使審判權()。例如,已注銷的公司因喪失當事人能力,不能作為被告被起訴。
如需進一步了解民事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的關聯性,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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