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eir apparent; natural heir
of course; sure; in all conscience; without doubt
heir; inheritor; successor
【經】 heirs
當然繼承人(dāngrán jìchéng rén)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繼承權,無需被繼承人指定或遺囑安排的法定繼承人。該概念在中國《民法典》繼承編中有明确規定,其核心特征在于繼承資格的自動獲得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當然繼承人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其核心特征為:
在英美繼承法中,"當然繼承人"的對應概念為:
中文術語的權威英譯采用"Statutory Heir"(《元照英美法詞典》)或"Legal Heir by Operation of Law"(《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法律自動賦予的屬性。
當然繼承人的權利受《民法典》限制:
法律實踐提示:當存在多份沖突遺囑時,當然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優先于遺囑指定,除非遺囑經公證且明确排除其繼承資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權威來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頒布
美國法律協會《美國繼承法重述(第三版)》, §2.5條繼承人分類
司法部《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法定繼承人範圍界定
“當然繼承人”是法律術語,指在法定繼承中無需被繼承人特别指定,即可依據法律規定自動獲得繼承權的親屬。這一概念源于“當然繼承主義”,其核心是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自然承受全部權利義務(除非明确放棄繼承)。以下為具體解析:
對比項 | 當然繼承人(法定繼承) | 遺囑繼承人 |
---|---|---|
依據 | 法律規定 | 被繼承人遺囑指定 |
繼承順序 | 按法定順序繼承 | 不受順序限制 |
權利義務範圍 | 概括繼承(財産+債務) | 可僅繼承指定財産(需符合遺囑) |
生效條件 | 自動生效 | 需遺囑合法有效 |
《民法典》第1127條明确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而“當然繼承主義”則體現在第1124條,即繼承開始後未明确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如需進一步了解繼承程式或放棄繼承的方式,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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