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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繼承人英文解釋翻譯、當然繼承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heir apparent; natural heir

分詞翻譯:

當然的英語翻譯:

of course; sure; in all conscience; without doubt

繼承人的英語翻譯:

heir; inheritor; successor
【經】 heirs

專業解析

當然繼承人(dāngrán jìchéng rén)指根據法律規定直接享有繼承權,無需被繼承人指定或遺囑安排的法定繼承人。該概念在中國《民法典》繼承編中有明确規定,其核心特征在于繼承資格的自動獲得性。

一、法律定義與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當然繼承人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

  1. 配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伴侶;
  2.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 父母: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4. 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其核心特征為:

二、英文法律術語對照

在英美繼承法中,"當然繼承人"的對應概念為:

三、權利義務邊界

當然繼承人的權利受《民法典》限制:

  1. 特留份保護: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繼承人的必要份額;
  2. 繼承權喪失: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明确繼承人喪失權利的情形(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3. 債務承擔: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稅款與債務(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法律實踐提示:當存在多份沖突遺囑時,當然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優先于遺囑指定,除非遺囑經公證且明确排除其繼承資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權威來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頒布

美國法律協會《美國繼承法重述(第三版)》, §2.5條繼承人分類

司法部《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三條, 法定繼承人範圍界定

網絡擴展解釋

“當然繼承人”是法律術語,指在法定繼承中無需被繼承人特别指定,即可依據法律規定自動獲得繼承權的親屬。這一概念源于“當然繼承主義”,其核心是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自然承受全部權利義務(除非明确放棄繼承)。以下為具體解析:


一、定義與特點

  1. 法律直接規定
    當然繼承人的身份和繼承順序由《民法典》直接規定,例如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自動生效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自動開始,無需繼承人主動聲明接受,且默認概括繼承(即同時繼承財産和債務,除非放棄)。
  3. 身份特定性
    僅限自然人,且通常需存在血緣、婚姻或撫養關系,如配偶、子女等。

二、與遺囑繼承人的區别

對比項 當然繼承人(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人
依據 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遺囑指定
繼承順序 按法定順序繼承 不受順序限制
權利義務範圍 概括繼承(財産+債務) 可僅繼承指定財産(需符合遺囑)
生效條件 自動生效 需遺囑合法有效

三、實務中的例外情形

  1. 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存在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等違法行為,将喪失當然繼承人資格。
  2. 胎兒權益:遺産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視為當然繼承人。
  3. 代位繼承:若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其直系晚輩血親可代位繼承。

四、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7條明确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而“當然繼承主義”則體現在第1124條,即繼承開始後未明确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如需進一步了解繼承程式或放棄繼承的方式,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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