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位質權人英文解釋翻譯、次位質權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mortgagee following next
分詞翻譯:
次的英語翻譯:
order; second; second-rate
【醫】 deutero-; deuto-; hyp-; hypo-; meta-; sub-
位的英語翻譯:
digit; location; place; potential; throne
【計】 D
【化】 bit
【醫】 P; position
【經】 bit
質權人的英語翻譯:
pawnee
【法】 mortgagee; pawnee
專業解析
次位質權人(Second Lien Holder)
在擔保法律關系中,次位質權人指在同一擔保物上,其質權順位次于其他優先質權人(First Lien Holder)的權利人。其核心特征為:
- 從屬性與順位劣後性
次位質權人對擔保物的受償權劣後于優先質權人。例如,當債務人違約時,擔保物變現所得需優先清償優先質權人的債權,剩餘部分方可用于清償次位質權人。
- 風險與收益平衡
因受償順位靠後,次位質權人通常要求更高的利率或額外補償以對沖風險,常見于杠杆融資或複雜信貸結構中。
- 權利受限性
次位質權協議通常包含從屬條款(Subordination Agreement),限制其對擔保物的處置權,且未經優先質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執行質權。
漢英術語對照
- 中文:次位質權人(或稱“次級質權人”)
- 英文:Second Lien Holder / Junior Lien Holder
法律依據
- 中國《民法典》第414條明确擔保物權順位按登記時間先後确定,次位質權需以協議約定其劣後地位。
-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339條承認當事人可通過合同約定擔保權的從屬關系。
典型應用場景
企業通過同一資産向不同債權人融資時,次位質權人多為風險投資基金或次級債持有人,其權利實現高度依賴優先質權人的債務清償情況。
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Second Lien"詞條(法律出版社)
-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篇:擔保交易(Uniform Commercial Code Article 9)UCC §9-339
- 中國《民法典》第414條(全國人大立法文本)
- 國際金融法律評論(IFLR)《次級融資實務指南》
- LexisNexis法律數據庫:擔保物權順位案例解析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搜索結果顯示,“次位質權人”并非标準法律術語,可能與實務中的質押順位約定相關。以下是結合質權相關法律概念的解析:
一、質權人的基礎定義
質權人是指占有債務人/第三人出質的財産,并在債務違約時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或第三人,而質權人對應的是債權人()。
二、“次位質權人”的可能含義
根據質押權的優先性規則,若同一質押物上存在多個質權人,其受償順序通常按設立時間或約定順位确定:
- 順位質押權:若質押財産價值較高,可能允許設立多個質權,此時“次位質權人”指受償順序排在首位的質權人之後的其他質權人。
- 實務中的特殊約定:部分交易中可能通過合同約定“次位質權”,但需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動産質押以占有為生效要件,同一動産通常無法設立多個有效質權()。
三、需注意的法律限制
- 動産質押:同一動産一般隻能設立一個質權,後續質押若未實際轉移占有,可能無效()。
- 權利質押:如股權、應收賬款等,若允許登記順位,則可能存在多個質權人,但需遵循《民法典》關于禁止轉讓財産不得出質的規定()。
四、總結
“次位質權人”更可能是對質押權順位約定的非正式表述,具體需根據質押財産類型、合同條款及登記情況綜合判斷。建議在涉及多順位質押時,通過法律程式明确各方權利順位,避免争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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