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romittere
replace; substitute; cover for; do for; supersede; instead of
【計】 SUB
【經】 substitute; supersession; surrogate
other
【經】 assumed liabilities; respond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代替他人承擔責任”指一方主動或被動地替代原責任人履行法律或道德義務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概念緊密關聯,具體可拆解為以下三層:
指權利或義務主體的轉移,源于拉丁語 subrogare(替代)。在英美法中,subrogation(代位權)是核心機制,例如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後,可代位向責任方追償(《元照英美法詞典》)。
包含法定責任(如侵權賠償)與約定責任(如擔保債務)。《布萊克法律詞典》将"liability"定義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債務或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需代為承擔責任(替代履行或賠償)。
保險人賠償被保人損失後,依法取得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保險法》第60條)。
收購方可能需承繼目标公司的曆史債務,美國判例法通過"de facto merger"等原則認定責任轉移。
中文表述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律依據來源 |
---|---|---|
代替履行義務 | Vicarious Performance |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318 |
連帶責任替代 | Substituted Joint Liability | 《民法典》第178條 |
代位清償 | Subrogated Payment | 《保險法》第60條 |
以上内容綜合法律詞典釋義、成文法條文及法學理論,明确該短語在漢英雙語法律語境中的權利義務轉移本質。
“代替他人承擔責任”在法律領域通常指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即特定民事主體因與他人存在特殊關系,需為他人的侵權行為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以下從定義、特征、構成要件及常見情形等方面綜合解釋:
替代責任是指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一方(如雇主、監護人等),因與行為人存在特殊法律關系,需代替行為人向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替代責任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替代責任通過合理分配風險,強化對弱勢受害人的保護,同時促使具有管理能力的主體(如企業、監護人)加強對相關行為的監督。
注: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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