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ing complainant
era; generation; take the place of
【電】 generation
all right; business firm; profession; capable; carry out; prevail; conduct; go
travel; range; row; soon
【計】 row
【醫】 dromo-
【經】 line
【法】 complainant
代行告訴人(dài xíng gào sù rén)指在特定法律程式中,代替原告訴權人行使告訴權利的主體。該概念主要存在于部分法域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其核心含義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原理,當告訴權人(如被害人)因法定障礙(如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特殊身份關系)無法自行提出告訴時,由法律規定的特定主體代為行使告訴權。例如:
概念 | 代行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
權利來源 | 法律特别授權(限于告訴權) | 當然代理權(全面代理) |
適用場景 | 告訴乃論罪中告訴權不能行使時 | 被代理人無/限制行為能力時 |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 《民法典》監護制度相關條款 |
代行制度保障了告訴權不因主體缺位而失效,尤其適用于家庭暴力、性侵害等案件中被害人無法自行告訴的情形。其行使需遵循:
權威來源:
- 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233-236條(法務部法規數據庫)
- 《元照英美法詞典》"Substitute Complaint"條目
- 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代理告訴制度專章(台大出版中心)
(注:因術語具地域性,本文釋義以台灣地區法制為基準,其他法域類似制度可能稱"代位告訴"或"強制起訴"。)
“代行告訴人”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特定情形下代替原告訴人行使訴訟權利的主體。以下是綜合相關信息的解釋:
“代行”指代為行使職權(、),而“告訴人”是刑事訴訟中提起自訴的原告方。因此,“代行告訴人”即當被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提起訴訟時,由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代為行使告訴權()。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謗、虐待等),需由被害人主動提起訴訟。但若被害人因受強制、威脅等原因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或其近親屬可代為行使告訴權()。
盡管立法初衷是為保護被害人,但實踐中存在争議。例如,檢察院代為告訴可能因程式複雜或缺乏主動性導緻效果有限,部分學者建議改革相關機制()。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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