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nishment by exile
deal with; get along with; locate; departmentalism
【經】 bureau; section
according to; as well as; because of; in order to; take; use; with
【醫】 c.; cum
banish; exile; transport
【法】 banish; ostracism; relegate
"處以流放"的漢英詞典釋義與解析
"處以流放"(chǔ yǐ liúfàng)是一個法律與曆史術語,指司法機構對犯罪者施加的一種刑罰,強制其離開原居住地或國家,在指定偏遠地區或異國長期居住,剝奪其返回的權利。該刑罰兼具身體隔離與社會排斥的雙重屬性。
中文定義
"流放"在中國古代稱為"流刑",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指将罪犯押解至邊遠地區服刑,如清代多發配至甯古塔(今黑龍江)或新疆伊犁。現代法律中,類似概念體現為"驅逐出境"(deportation),但性質與適用範圍不同。
英文對應詞
中國古代流刑制度
唐代《唐律疏議》将流刑分為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三等,適用于謀反、殺人等重罪。清代《大清律例》規定流犯需服苦役,如乾隆朝發配至新疆的罪犯參與屯墾。
西方法律中的流放
英國18世紀常将罪犯流放至澳大利亞殖民地(如悉尼),史稱"罪犯流放制"(Penal Transportation)。美國獨立後,英國亦将戰俘流放至澳洲。
在文學中,"流放"象征精神疏離(如但丁《神曲》中的自我放逐)或政治壓迫(如蘇聯作家索爾仁尼琴被驅逐)。英語短語"send into exile"或"cast into banishment"保留此隱喻色彩。
參考來源: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來源信息可于權威學術數據庫(如JSTOR、HeinOnline)或政府官網檢索驗證。
“處以流放”指古代對罪犯實施的一種刑罰,即将犯人強制放逐到偏遠地區,兼具肉體懲戒和精神摧殘的雙重作用。以下是綜合解釋:
流放是中國古代刑法體系中的重要刑罰,其核心是将罪犯驅逐至遠離故土的荒僻之地。這種刑罰最早可追溯至商周時期,如《尚書》記載的“流宥五刑”,直至清末才被廢除。
僅次于死刑的嚴酷性
在“安土重遷”的古代社會,流放不僅意味着背井離鄉,還需面對惡劣生存環境(如瘴疠、嚴寒、物資匮乏),因此被視為“生刑之極”,甚至有人甯死不願受此刑。
雙重功能
流放客觀上促進了文化傳播,如呂不韋流放期間編撰《呂氏春秋》,蘇轼貶谪後創作大量詩文。但更多犯人因水土不服、勞役繁重而亡,故《漢書》稱“流放者,大戒也”。
若需了解具體朝代流放制度或典型案例,可參考《曆代刑法志》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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