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ure mutual scheme
pure; ******
【法】 entirety; ownership-in-common
純共有制(Pure Co-ownership)是財産法中的一種特殊共有形式,強調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不可分割的平等權利,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的整體性與平等性。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純"(Pure)
指共有關系的純粹性與無限制性,共有人對整體財産享有均等權益,不因份額、時間或用途差異而分割權利。區别于"按份共有"(Ownership in Common),純共有制下各共有人權利覆蓋財産全部物理與法律屬性。
"共有制"(Co-ownership)
指兩個以上主體共同擁有同一財産的法律關系。在純共有制中,體現為"聯合占有"(Joint Tenancy),需滿足"四大統一"原則:
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當一共有人死亡時,其份額自動轉移給其他生存共有人,而非通過繼承程式分配。這是純共有制區别于其他共有形式的關鍵标志(如按份共有允許繼承人繼承份額)。
不可分割的平等性
共有人無權單方面要求分割財産或主張特定部分歸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3條)。處置財産需全體共有人一緻同意,保障權利的整體性。
責任連帶性
對共有財産産生的債務(如稅費、損害賠償),共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張全部債權。
類型 | 純共有制(Joint Tenancy) | 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 | 集體所有制(Collective Ownership) |
---|---|---|---|
權利基礎 | 平等、不可分割的整體權利 | 按份額享有可分權利 | 成員通過集體組織間接享有權益 |
繼承規則 | 生存者自動取得 | 份額可由繼承人繼承 | 依集體章程或法律規定分配 |
處分限制 | 需全體一緻同意 | 可自由處分個人份額 | 通常需集體決策機制批準 |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Joint Tenancy"為:"兩人以上對同一土地或動産擁有不可分割權益,且生存者有權取得死者份額的共有形式" 。
來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2頁。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強調四大統一原則(Four Unities)是構成純共有制的必要條件 。
來源:Thomson Reuters, 11th Ed., p. 9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97條明确共有包括"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後者雖未直接使用"純共有制"一詞,但共同共有(如夫妻共有、合夥財産)在生存者權利、處分規則上與純共有制高度契合 。
來源:中國人大網《民法典》全文。
純共有制是以平等性、不可分割性、生存者取得權為核心的法律安排,常見于不動産共有、信托資産持有等場景,其制度設計旨在維護財産穩定性與權利人關系的緊密性。
“純共有制”是一個與所有制相關的概念,結合搜索結果中的信息,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解釋:
根據權威性較高的(),共有制是在公有制基礎上派生出的新型所有制形式。而“純共有制”可能指一種更徹底或更單一化的共有制形态,強調財産或資源完全由多個主體共同所有,不摻雜其他所有制成分。提到其英文翻譯為“pure mutual scheme”,但需注意該來源權威性較低。
()指出,傳統公有制是“成分單一、純之又純”的所有制形式,而共有制更靈活,可能融合多種權益分配方式。因此,“純共有制”可能更接近傳統公有制,但通過共有關系實現更具體的權益劃分。
共有制常出現在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或家庭財産共有等場景中。例如,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可視為共有制的一種實踐形式,而“純共有制”可能強調無私有成分介入的共同管理。
“純共有制”目前尚無統一定義,但可理解為一種強調完全共同所有、排除私有權益介入的所有制形式。需注意其與公有制、按份共有等概念的差異,具體語境中需結合實際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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