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uble-crosser; seller; vender; venditor; vendo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出賣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eller”或“vendor”,指在買賣合同中負有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義務的合同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出賣人的核心法律定義是“将标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一方”。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中亦具有相似性,《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解釋為“通過交易行為讓渡財産權利的主體”(第3版,第1352頁)。
從權利義務角度,出賣人需履行三項核心責任:1. 交付标的物;2. 保證标的物無權利瑕疵;3. 承擔質量擔保義務。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特别強調,出賣人若未披露标的物權利負擔,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跨境貿易領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30條進一步規定,出賣人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付貨物。這一國際法層面的定義與國内法形成銜接,構成完整的出賣人責任體系。
專業法律釋義著作中,《合同法精解》(王利明著)指出,現代商法實踐中“出賣人”概念已延伸至權利轉讓領域,包括知識産權、股權等無形財産的轉讓主體。這種擴展解釋體現了法律概念隨商業實踐發展的動态特征。
出賣人是指在買賣合同中,将标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并獲取相應價款的一方。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賣人主要指在交易中擁有合法産權、通過出售商品(如房屋)獲取利益的主體。其獲利方式包括:
||| |:----|:----| |義務 | ① 交付标的物;② 保證産權無瑕疵;③ 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 |權利 | ① 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② 主張合同違約賠償 |
主要存在于商品房買賣領域,也適用于一般動産交易。例如:開發商銷售新建樓盤時,其法律身份即為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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